第06版:民意周刊

“超速三次禁入一月”是小区自治的积极探索

苑广阔

5月16日,家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湖家园小区的业主反映,他们小区最近设置12个行车测速监控点,小车时速超过30公里达3次以上,物业将采取管制措施,罚款100元或者限制车辆1个月内不得进入小区。(5月20日《楚天都市报》)

后来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该小区物业已经取消了对超速三次车辆罚款100元的规定,但是保留了限制车辆1个月不得进入小区的规定。原因是小区物业没有执法权,不能私自对业主进行罚款,但是限制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车辆1个月不准进入小区,则属于小区自治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目前,这一新规将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审议,一旦通过,就可以落地实施。

对于小区物业的这一管理新规,尽管也有部分业主表示反对,但是却得到了更多业主的支持。该小区有1500多户居民,5000多人,机动车辆达到了1600多辆,车辆在小区内通行一直是个管理难点。更重要的是,小区内还有一所幼儿园,平时很多老人也会在小区内散步,如果不对车辆进行限速,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实际上,该小区之前已发生了四五起车祸,都与车速太快有关。其中最严重的一次车祸是2019年发生的,受害人直接被撞成了植物人。

这种情况下,对小汽车限速已成为维护小区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种必要举措。此前,小区物业也曾经采取了其他限速措施,先是设置了钢板减速带,虽然减速效果好,但车辆经过时声响太大,夜深人静时容易扰民;后又设置了橡胶减速带,但车辆降速不明显,效果一般。鉴于此,才想到了现在对小区内车辆进行测速,规定超速三次就禁入小区一个月的管理规定。

小区是我家,爱护靠大家,如果所有机动车车主都能遵守限速规定,自然也就没有采取“超速三次禁入一月”的管理规定的必要,但是既然总有车主不遵守限速规定,置他人安全与生命于不顾,那么这样的限制性措施就很有必要,也是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切身利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但是条例对小区道路交通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所以,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为了小区居民的利益和安全,充分行使资质管理权,制定“小区公约”等管理规约,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

城市居民早已是“小区化生存”,小区管理自治也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肯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又符合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超速三次禁入一月”式的管理公约,就是小区自治的一种积极探索,值得肯定与效仿。

2021-05-24 苑广阔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6947.html 1 “超速三次禁入一月”是小区自治的积极探索 6,947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