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财经周刊

对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思考

侯守礼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的灵活调节作用,推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电力系统,促进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高水平地实现了政府定价、市场定价,成本定价、效果付费的有机结合。

一是为抽水蓄能建立独立的电价机制,不再作为电网“购销价差”的一部分。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打破“黑箱”,让“桥归桥、路归路”,要在机制上把电能量价格(电量的价格、电力服务的价格)、输配电价分开,这也就需要建立“独立”的抽水蓄能(包括未来的各种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为储能成为独立的电力市场参与方创造条件,为吸引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储能电站创造条件。

二是明确容量电价由电网企业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思路,但不是输配电价的组成部分。从《意见》所附的容量电价核定办法看,它与输配电价完全不同:一个是经营期法,考虑经营期内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和内部收益率;一个是服务成本法,考虑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

三是短期内可以通过政府定价方式过渡,长期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坚持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明确了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已经建立现货市场的地方,通过现货市场发现价值;没有建立现货市场的地方,也鼓励通过竞争性招标的方式确定抽水电价。同时,提出鼓励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相关收益在核定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这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导向。同时,为了鼓励抽水蓄能电站积极参与市场,允许抽水蓄能电站保留20%的收益,并不完全扣减,这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出台的文件是一个改革意见,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定价办法,完全有理由期待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进一步深化。

总之,《意见》的出台,不仅为抽水蓄能电站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提供了良好的价格机制保障,也必将为探索其他新型储能、应急保障电源、火电灵活性改造、太阳能热发电等其他系统调节能力建立价格机制积累经验。

(作者系中国价格协会能源和供水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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