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意周刊

我国托幼服务向何处去?

——访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

本报记者 徐艳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妇联副主席(兼)、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提交了一件《加强生育社会支持 促进男女平等》的提案。有媒体在微博上设置“建议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幼服务”的话题,阅读数达2亿多人次。

当前,我国托幼服务现状如何?未来托幼服务如何发展?本报记者采访了谢文敏。

我国曾经规划并施行了完整的托幼制度

据国家卫健委在北京、上海、广州、沈阳等10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已生育一孩而不打算生二孩的母亲中,有60.7%是因为孩子无人照料。全职母亲中有近1/3是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超过3/4的全职母亲表示,如有人帮助带孩子,将会重新就业。超过1/3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有托幼服务需求,其中对2~3岁幼儿托幼的需求最为强烈。

托幼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原因是多方面的。谢文敏称,我国曾经规划并施行了完整的托幼制度,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的托儿所几乎遍布城乡。据1995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的数据,全国有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近45万所,大中城市儿童的入园要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满足。在这一时期,托幼服务举办方主要是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经费由各自单位解决。另外,还有少数的民办托儿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带来了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以及事社分离。企事业单位剥离社会职能,集体经济萎缩,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单位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产物逐渐不复存在,企事业单位主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开始大幅度减少,伴之出生人口的减少等因素,托儿所几乎消失了。

我国迄今没有关于婴幼儿托幼服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当前,我国0~3岁儿童托幼行业总体症结是:机构数量严重匮乏,主管部门和相关法规缺少,行业标准缺少,社会力量开办托幼机构困难重重。3岁以下儿童,市场上更多的是早期教育机构,但早教机构不等于托幼机构,绝大多数的早教机构并不提供全日制的托幼服务。绝大多数公立幼儿园已不再招收3岁以下的孩子。谢文敏表示,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对于3岁以下儿童的托幼,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政策的扶持远远不够,迄今为止没有关于婴幼儿托幼服务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也不完善。雇用育儿期职工的企业也缺乏相应的税收减免等救济和鼓励政策。托幼服务供给长期处于“政府缺位、市场失灵、社会失职、家负全责”的失衡状态,既抑制了女性的二孩生育行为,也影响了她们的就业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把托幼服务视为政府责任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婴幼儿在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中国城市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率不到10%,而发达国家的入托率在25%~55%之间。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把托幼服务视为政府责任的一部分,投入资金,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法规,从托幼机构的标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软硬件设施等方面推动托幼服务发展。同时,还鼓励企业、家庭和社区广泛参与,提供多样化托幼服务。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5个成员国中,约1/3的0~3岁婴幼儿受到不同形式的正式照料。法国的入托率达到49.7%,瑞典高达55%,新加坡近90%。而经合组织的研究还发现,母亲生产后的就业率随着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率提高而提高。

日本的幼儿教育机构分为幼稚园和保育园。幼稚园属教育机构,归文部省管辖,满3岁或4岁的儿童不论父母是否工作都可入园,不论家庭收入多寡都收一定的保育费。保育园则属儿童福利机构,归厚生省(负责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管辖,入园条件是父母双方都工作或因其他原因白天无法照看的儿童。入园年龄一般为1岁至学前儿童,也有的收3个月或6个月的婴儿。保育时间原则上为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保育园收费以家庭收入不同而不同,高收入的多交,低收入的少交,收入低到一定程度的还可免费。日本的保育园的主要目的是“受保护者的委托,对缺乏保育的乳儿及幼儿进行保育”。保育园的老师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资格才能任职。

美国对婴幼儿早期教育同样很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婴幼儿从出生起就接受正规的教育,特别是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龄前儿童。相关的法规有如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儿童保育法》;1988年,美国教育部推出《平等开端计划》;2002年,时任总统布什签署了《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1964年创立的美国幼儿教育协会是美国幼儿教育的权威机构,在20世纪80—90年代,协会推进了婴幼儿早期教育标准的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幼服务

我国托幼服务该向何处去?谢文敏建议,首先,应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幼服务。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生育保障补贴和拨款,推动建设标准化母婴室,提高公共场所母婴室配备率,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幼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措施。对雇用育儿期职工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等救济和鼓励政策。

其次,要大力发展公共托幼中心。托幼中心可由卫生福利部门管理,采用公办民营的形式,由政府提供资金,委托社区建设,通过招标的方式引进社会组织和学校经营。同时,规范发展民办及个人托幼中心,但必须达到政府制定的标准,取得许可证书。卫生福利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托幼中心进行督导评估,保证托幼中心师资、食品等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应制定、修订与托幼相关的法律法规。谢文敏称,1980年,原卫生部曾颁布《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原国家教委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这两部已试行30余年的草案早已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也起不到支撑全面放开二孩后建设新型托幼服务的需求。面对群众的强烈需求,制定严格的与托幼相关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

2021-05-31 徐艳红 ——访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7305.html 1 我国托幼服务向何处去? 7,305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