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解读

本报记者 徐艳红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和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年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5.3万件

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杨临萍通报,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5.3万件。其中,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2.9%;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2万件,同比下降14.1%;审结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万件,同比上升26.2%。同时,加大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判力度,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同比上升77.6%;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454件,同比上升82.3%,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2件,同比上升72.2%。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云南、江西、四川等地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五小叶槭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09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又有新提高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发布会上介绍,2020年,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有三大新亮点:一是环境审判、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已经成型。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47.30%,形成“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格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绝对主力”,公益诉讼的中国特色十分鲜明;二是环境司法机制呈现联动协作新趋势,司法实践经验更加丰富;三是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供给更加密集,系统性更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批120个典型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主题。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首次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丰富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类型。

吕忠梅表示,“与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呈现下降拐点不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均有上升,其中,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的一审收案量同比增长98.69%、6.88%、17.30%、68.05%、48.98%。”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

吕忠梅说, 2020年,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在坚定推进专业化建设方面成效显著。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为的案件较多,主要发生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政执法领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升为仅次于滥伐林木罪的第二高发案件,环境污染犯罪呈现东部地区基本稳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区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以审判方式结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通过诉前程序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结案率高达83%,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制度效能凸显。

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

发布会上,最高法环资庭党务廉政专员李明义通报了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李明义表示,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土壤、矿产、古墓葬群、名胜古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诉讼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传统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公益类诉讼,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已有另案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体现了多种诉讼类型之间的衔接协调,标志着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专门化和体系化发展正在逐渐走向规范、成熟。

李明义说,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是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特点之一。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盗掘古墓葬等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实刑、慎用缓刑。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件,尤其涉事人数众多的跨行政区划倾倒案件中,既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处置者等直接从事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也依法追究运输者、提供场所者的相应责任,既判令生产销售企业本身承担责任,也判令其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予以全方位保护。突出环境司法注重修复的理念。在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依法判令由侵权人承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损生态环境予以清理整治支出的相关费用,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立足环境要素修复需求和企业生产发展实际,探索适用由污染企业以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方式折抵赔偿费用的裁判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升级改造,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2021-06-08 徐艳红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解读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7747.html 1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7,747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