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崔吕萍
网购、浏览、打卡、订票……随着“滴”的一声响起,我们在支付之余也完成了个人行为数据的生成——您是否想过,这些数据到底是归我们,还是归他们?当有一天我们不希望被分析时,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为此而生。5月28日-6月28日,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用户知悉收集使用规则并明确同意后,网络运营者方可收集个人信息;可包含于隐私政策中,但要集中展示,不能散见于各条款中。
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玉明看来,当数据已成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有关数据的“权利”之争,就成了数字经济必须做好的一道必答题。
数字权属已成数字时代诸多问题的起点
记者:您认为,我们的数据究竟属于谁?
连玉明:数据确权是数字产业发展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华为与腾讯的数据之争,还是顺丰与菜鸟的“接口门”,或者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背后的核心都是数据权属问题。
事实上,数据权属不单是归属问题,它还是数字时代诸多问题的起点,关系到个人隐私保护、数字经济发展、国家主权安全。我国已多次提出数据确权的要求,《“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也指出要加快推动“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亦提出完善“数据权属、权利、交易等规则”。“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从各省市新基建规划看,数据确权方面最为亮眼。
然而,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均尚未从立法层面对数据确权问题作出正面回应。为此我有3个建议。
一是加快研究出台数据领域基本法,将“数权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明确数据权属问题。同时,在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中进一步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依法赋予数据主体权利。
二是健全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以及交易的相关制度,为数据化的生产要素提供系统化的法治保障。
三是在国家层面进行全局统筹,成立国家数据委员会和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委员会,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数据保护、利用与安全并重。
制定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竞争监管体系
记者:在您看来,数据反垄断,我们的任务又有多艰巨?
连玉明:当前,平台企业间不断出现涉数据竞争纠纷,平台二选一、独家交易权、数据拒接入、大数据杀熟等涉嫌垄断的问题与日俱增。
换句话说,数据垄断成为一些超级平台的特权,威胁政经安全、数据安全和国家主权。
在处理数据垄断问题时,我们面临3大难题。
一是平台经济一旦形成规模,就会有较高市场门槛,特别是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极易形成壁垒、阻碍竞争,出现强者恒强、赢者通吃的局面。
二是由于数据类型众多、数据迭代迅速等原因,使得数据要素市场的反垄断行为认定难度大。
三是数据产权等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促进竞争与保护权益之间难以取得平衡。
为此,我建议,一要健全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数据反垄断规制,重点考虑新增超级平台、算法垄断、歧视操纵、数据主权、域外效力等规制条款。二要提升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级别,进一步增强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数据掌控能力、数据安全能力、数据治理能力。三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构建起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等共同参与、协同监管、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制定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竞争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