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生
粮安天下,种铸基石。种子是农业的“芯片”,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需要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要完善国内法规,利用好国际规则,用法律促进建立种业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联合攻关团队和“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保护种业创新和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种业体系,从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种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是种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种业缺乏专利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有植物新品种、专利和商业秘密三个重要方面。国际上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分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植物专利权保护两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于植物体发明,包括植株种子、转基因作物,都没有提供专利保护。
二是我国未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国际公约1991文本,企业原始创新活力不足。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有两个公约文本,1991年文本比1978年文本保护更严格且禁止侵权品种进口。因我国未加入1991年文本,导致接受国外品种权申请数量远低于国内申请数,品种引进较难;行业同质化严重、种子企业小散多,缺乏创新能力。
三是“侵权套牌”现象突出;种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用已审定老品种名义销售未审定的新品种、直接以自己名义销售产量高的其他优良品种等“侵权套牌”行为,制约了种企和社会资本投资种业新品种研发的积极性。
种业民事侵权案赔偿难。种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导致赔偿数额不高;种业技术领域的方法、技术诀窍等商业秘密被盗窃、利诱等方式侵犯,因取证难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种业知识产权法律宣传不够,行政管理和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社会大众对种业知识产权不了解,种业企业对种质资源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依法治种的法律观念。种业行政管理专业能力不足,品种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跨部门、跨地区协作机制有待完善,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品种权是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导致执法积极性不高,查处案件久拖不决。
为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首先,应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法保护客体。建议将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制定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法保护客体,将植物专利权保护增加到专利法中,从而增强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力度。
其次,要加入国际UPOV公约1991文本,构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生态。建议我国加入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1991文本。UPOV公约1991文本中的EDV制度即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是应对生物育种剽窃的一项有力措施,有助于推动企业在种质资源、育种技术等方面的实质性创新,我国应尽早加入。
再次,应专项治理种业侵权乱象,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各种“侵权套牌”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法律处罚。强化刑事保护措施,对侵犯种业技术领域方法、技术诀窍等商业秘密的行为,侦查机关应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商业秘密保护、知名商品特有标识保护等“兜底条款保护模式”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对种业侵权赔偿数额要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专利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仍难确定的,法院可在300万元以下判决赔偿。
最后,应加强依法治种普法宣传,建立跨部委联合工作机制,开展种业专项法治宣传。八五普法宣传应将种业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开展,以增强依法治种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对种质资源保护意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营造种业良好发展环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的、打击种业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种业行政管理专业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对种业违法和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