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意见,即“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基层法院均致力于推动司法便民诉前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采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降低诉讼工作量。
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级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3835个,专门工作人员29921名,3000多个基层法院指导80万个人民调解组织、400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工作,每年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近1000万件。
笔者作为400万人民调解员中的一员,在基层工作中发现,目前调解工作固然取得了极为瞩目的成就,但各基层法院之间调解工作开展方式各不相同,水平差异较大,总体来说,在大部分基层法院调解工作仍存在一定问题:
调解工作量大,但繁杂无序,没有与审判工作进行规范化对接,导致大量重复性工作耗时耗力。目前法院接收的大部分案件均采用诉前调解方式先进行处理,调解员承担了大量案件的前期工作。如落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情况、询问案件争议焦点、了解相关证据情况等,这些工作可以节省审判法官及书记员的大量时间,但因法院诉调对接对前期工作没有一个规范化要求,当案件调解失败转入正式审理时,调解员前期大量的沟通成果不能稳定地交接给审判法官,导致法官和书记员要原路再走一遍,既浪费时间,更不利于提高工作和审判效率。
调解员的工作量与收入不成比例。基层法院大部分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据了解,只有调解成功的案件才有少量的补贴。与调解员的大量繁杂的工作量以及工作时间相比,调解工作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调解员积极性难以长期持续。
调解员没有系统科学的培训、提升渠道。大部分调解员都是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积累和人生经验进行调解工作,法院没有给调解员提供科学系统的工作培训,对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提升不够重视。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调解员工作机制需要完善。要细化工作职能,统一工作流程,准确自我定位。调解员不仅是案件的调解者,更应该是一个司法辅助者。因此,调解员的工作需要细化到每一个步骤,对每一步都作出统一的规定。即调解员除了调解案件,还要协助审判法官处理审判前期事务,了解基本案情,了解争议点,确认双方当事人信息,送达相应法律文书,了解证据情况等,使审判法官从繁杂的简单事务性工作中分离出来,集中精力分析案情,审判案件,出具判决书等。
二是当将调解员定位为调解员和司法辅助者制度化之后,应保证调解员按照其工作量取得财政相应报酬。调解成功案件应给予费用;不成功的案件,审批法官也应当对调解员按照工作流程进行的了解案情、确认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相应工作进行确认,并按确认的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调解员始终高效率、高标准地完成司法辅助和诉前调解工作。
三是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平常工作时间,可由法官指导调解员开展工作,提升调解员法律专业水平;此外,也应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调解员语言沟通、情绪引导等多方面的专业技能。
(作者系民革青岛市崂山党员,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崂山区真心法律调解服务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