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也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为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的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件于2020年5月24日在宿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委员、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专委赵春秀受邀旁听了这次庭审。
检察机关提起的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身俗称刺青,是在人单调的皮肤上刻画出理想中的画面。有人说,文身是美丽、神秘、性感和魅力的象征,也是独特个性的体现。不少人喜爱这种疼痛的美丽。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涉案未成年人的文身部位图片,有的未成年人胳膊、腿部、前胸、后背大面积文身,图案有艺妓、二郎神、画臂、满背等,还有“一生苏北”和“一生戮战”等文字,传递出江湖义气、帮派文化、封建迷信等思想,有的未成年人是看到其他人文身后产生了文身的想法。
2019年,刚刚15岁的小何到章某的文身馆文身,花了五六百元,章某在其手臂、手面、胸口文了艺妓、花和英文字母。小何的奶奶知道后非常生气,当即要带着小何去把文身洗了,小何担心留下疤痕,没有同意。
赵春秀得知,几年来,有40多名跟小何差不多年龄的未成年人前往章某文身馆文身时,章某不核实他们年龄及身份。2018至2019年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发生纠纷。
这次旁听活动,对赵春秀震动很大,事后,她又查了不少资料,了解到,曾有未成年人成年后因参军、就业受阻而后悔文身,但清洗文身难度大、花费高、十分痛苦,有人“恨不得将身上这层皮剥掉”。
未成年人文身对身体和精神伤害极大
当前,文身(又称纹身)在时尚圈、另类群体中广为流行,这种风气甚至侵袭到未成年人,呈现出低龄化特点,而大多数未成年人对文身可能引发的后果缺乏充分认识。文身给身心健康、前途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大力规范整顿文身场馆经营,防止文身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赵春秀说,文身又称为刺青,很多文身图案虽夺人眼球,但面积大、内容低俗、缺乏美感。文身会带来一系列健康风险,可能导致出血、皮肤过敏、肉芽肿,甚至诱发皮肤癌,在卫生条件差的场所文身,可能感染各种细菌病毒。文身清洗属于医疗服务范围,要到医院进行,文身图案很难彻底清洗干净,清洗时会有疼痛,且时间很长,如通过激光清洗,需要每隔三个月洗一次,洗到四至五次才能淡化,费用较之于文身费用高出很多倍,有的还会出现感染、留下疤痕。从文身清洗的复杂性、困难性看,必然带来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
目前,社会主流对大面积文身的评价多为负面。一些未成年人文身基于盲目跟风、图一时新鲜的心理。一些不良少年也以文身作为参与某个团伙的标志。文身还会遭受社会群众的另类眼光。文身的未成年人往往被“好人”排斥,被“坏人”拉拢。文身有时成为某种不良少年甚至“小混混”的标签。因此,未成年人文身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文身人员在上学、升学、参军、特殊岗位公务员招考、部分企业招聘中往往受到阻碍。很多学校校规校纪中明确规定禁止学生文身,学生文身会被学校劝退、休学。国家公务员体检及征兵体检对文身范围亦有明确规定,禁止超范围文身,否则参军和考录公务员体检便无法通过。
为未成年人文身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春秀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多篇生效判决确定为未成年人文身属无效民事行为和侵权行为。
8岁以上16周岁以下以及虽满16周岁但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来源独立生活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行为不属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即使监护人同意,也因文身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属于监护人可代理的事项。因此,对未成年人实施文身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可以主张退还文身费用。
因文身系在人的皮肤上刺绘有颜色的花纹或图形,市场上一般采用针刺皮肤,将有色染料浸入皮肤后形成图案。皮肤作为人体的第一道防线,对人体抵御外界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刺激性的物质侵袭有重要作用。对人体大面积的文身,显然极易破坏该道防线,导致人体细菌感染。故对未成年人实施文身行为显然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加之清洗文身极为痛苦、花费较高。因而,为未成年人文身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文身管理缺失的原因
存在为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有多方面原因。赵春秀表示,首先,文身行业缺乏明确的审批要求,文身行业从业规范相对缺失。自2009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后,我国至今亦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及规定文身需要取得相关医疗美容资质的文件。也就说是文身属一般美容服务,个人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注明美容就能做文身业务。由于文身行业门槛低,一些文身场所技术和设施设备落后,导致文身安全性低。
其次,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范缺失。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所称未成年人文身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是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并无直接规定。刑事和行政法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未见相关规定。
建议规范整顿文身场馆经营及完善立法
赵春秀建议应当确立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业惯例。文身就像烟酒一样,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有害无益。即使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也应当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当前,一些有良心的文身经营者也慢慢有了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意识,并逐渐形成行业惯例,而那些仍在为未成年人文身的经营者也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谴责。
其次,应加强文身行业服务对象的行政监管。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规范文身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文身行业的卫生安全及服务对象检查,禁止经营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卫生、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各文身场所进行排查、规范和整顿,对文身场所的审批要持审慎的态度,取缔一些无照经营和不具备文身技术条件的场所。
第三,应出台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定。赵春秀建议,通过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文身年龄予以限制;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定性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者行政机关可予以处罚;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安机关可以给予为未成年人文身的从业者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通过修改刑法或制定立法解释,将因文身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当纳入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范畴。
最后,应通过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赵春秀称,一些文身场所已为大量未成年人开展文身,且未有停止趋势。宿迁司法机关审理的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正确判决,必将对今后以公益诉讼方式维护未成年文身者的权益、规范文身行业起到榜样作用,并可作为范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