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路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均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内容,但两部法律对于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却完全不同,存在冲突。”对此,在8月9日陕西省政协编发的社情民意信息中,民盟陕西省委会建议,及时修订“水法”。
对于其中的冲突,民盟陕西省委会详细解释,现行的“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两部法律对于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存在冲突。
由于“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于2016年7月2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于2017年6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民盟陕西省委会表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明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一法律冲突。但“水法”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两部法律规定的处罚主体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和行政执法人员容易造成混淆。
对此,民盟陕西省委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修订、修正“水法”,统一法律规范,以建立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