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丽
笔者收藏有一份红色战士退伍优待证书,极其珍贵且具有一定史料价值。
这份证书采用手工竹浆纸印刷制作,长约20厘米,高约28厘米。证书上方刻印着镰刀、斧头的旗帜,在鲜花和稻穗的围绕下,“红色战士退伍优待证书”几个大字清晰明确。证书自右向左竖版印制。右边是“为光荣事业成残的英勇战士们记着”,左边为“你们流的血相映着苏维埃的鲜红旗帜”。正中内容因有破损,识别为“兹有 同志系 县 乡 村人,曾在红军 连担任 员,已在 地战役中负伤,业经司令部检验成 残,不能担任红军工作,准其退伍,除我们发给退伍恤金外,属地乡苏政府必须按照下列条例实行优待,特此证明。1.持此证者,都有享受红军优待的权利;2.持此证者,当地政府必须按照优待红军条例实行对此人及家属的优待;3.持此证者,对当地政府有何生活上帮助的要求,当地政府应该切实帮助办理;4.持此证者,有工作关系到革命机关团体中去,该机关应随时招待茶饭。”证书还载明,此证仅限于本人有效。落款为:闽浙赣军区抚恤委员会 主任朱光辉,同时盖有闽浙赣军区抚恤委员会的红色公章。
查阅史料可知,闽浙赣军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闽浙赣地区武装斗争的军事机构。1932年12月成立,1936年4月撤销。所以,这份证书应该制作于1933年至1936年间。
证书中所依据的红军优待条例,是我国民政史上的拥军优属条例,也是红军时期优待红军的基本法规。它由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全文共18条。主要规定凡红军战士,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其本人及家属均与当地贫苦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村、水池,家在白色区域以及新由白军中过来的分给公田;红军战士在服役期间,无劳动力耕种家中田地,或分得之公田,应由苏维埃政府(区政府计划乡苏维埃执行)派人帮助全部耕种灌溉收获工作;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应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红军在服役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一切捐税,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
此外,条例还对红军家属住房、红军战士治病、休养、致残、牺牲等优待、抚恤作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保护军婚。
这些优抚安置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开创了人民军队优抚安置工作的先河,对巩固和扩大红军,提高军队战斗力,增进军民关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