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婚姻不能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别有用心的“离婚” 本报记者 田福良 作 怎么又是你?

窦振京 吴明慧

当婚姻不再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美好归宿,也不应当成为谋取灰色利益、突破政策限制的“避风空壳”,“假婚姻”带来的法律风险是真实且痛彻心扉的,而且这种风险危机多以悲剧结尾。

为迁户口假结婚

未达目的难脱身

张女士为了让儿子获得北京学籍,在中间人介绍下,与素不相识的李先生签了份“假结婚协议”,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自己与儿子的户口迁到北京,同时约定在婚姻登记当天,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12万元,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再支付8万元,最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因户籍政策发生变化,张女士及儿子户口无法在预期时间内迁至北京。

张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要求李先生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认可张女士陈述的事实,但不同意离婚,认为办理结婚以及支付12万元都是张女士的自愿行为。无法实现户籍迁入目的,与他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因张女士主张返还的12万元不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范围,故驳回了张女士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女士与他人签订“假结婚协议”,该协议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所签订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故协议无效。

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先生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婚姻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结婚目的也非因情感,而是一种灰色“交易”。

婚姻不是儿戏,在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在双方“假婚姻”存续期间,除可能涉及双方财产等问题,还可能涉及继承、拆迁等事宜。如引发争议,可能面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困境。

为谋财频转京牌指标

“假婚姻”引牢狱之灾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间,姜某在北京多地通过与他人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过户京牌小客车指标,帮助刘某、付某、孙某等人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共获利6000元。

后姜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释法】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北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系国家机关公文,姜某通过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

这种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且双方交易的时候往往没有签订书面材料,发生争议后,指标买受人常常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因此,用“假婚姻”来逃避法律约束、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万万不可。

为购二套房假离婚 不料妻离家散

周先生与郑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为A房),双方约定房屋为共同共有。婚后,双方商议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双方私下签订了“假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A房归郑女士所有。

因卖家原因二套房未完成交易,买卖合同解除。周先生与郑女士人就重签“A房归属协议”事宜发生冲突,周先生多次要求与郑女士复婚,均被拒绝。

后周先生将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后,二人还对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A房归郑女士所有,郑女士向周先生给付房屋折价款200余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周先生与郑女士“假离婚”目的明确,真实意思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等实际分割,故《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无效。

双方私下签署的《假离婚协议书》形式上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也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因其合法形式下掩盖了避税之非法目的,故该份协议也无效。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契约,有些人却在利益驱动下,将婚姻作为筹码去钻政策的空子,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窦振京 吴明慧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1556.html 1 婚姻不能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11,556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