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医师急救不担责” 体现良法善治

程汉鹏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通过的医师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8月22日《羊城晚报》)

近年来,医疗机构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有的因救助成功,获得了患者及家属的称赞和公众的好评,但也有的因救助失败,遭到了患者家属的恶评,还有实施急救的医护人员被告上法庭,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此次,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让“好人能够有好报”。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更是对人们善良内心的维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急救不担责”并不是孤法。民法典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些省份出台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也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预见,在医师法相关规定的保证之下,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参与急救医疗救助会更有底气、更有信心。进一步看,允许和鼓励医师参与急救,彰显了社会文明,有助于营造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更体现了制度文明和法制进步。

近些年来,国内各地先后出现多起救助被讹事件,舆论普遍认为,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者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建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

诚然,制度设计等保障机制无法超出公序良俗而存在,但在社会变迁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时,公权力秉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匡扶社会道德,从法律、制度等多层面上维护和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与呵护亦是一个硬道理,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更是立法的责任担当。

就此而言,正式通过的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承载和映射出良法善治。毋庸置疑,让医生救助他人无后顾之忧,才可“该出手时就出手”,那些陷入危境的民众才可多一分机会,全社会才可多一分安全感与善意。

2021-08-24 程汉鹏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1557.html 1 “医师急救不担责” 体现良法善治 11,557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