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市民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破产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这是我国境内审结的“个人破产”首案。(8月23日《经济日报》)
“个人破产”案件在深圳破冰,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个人破产“破冰”可以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避免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让他们的人生有翻盘的机会。此案例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然而,个人破产绝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有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企图的人,很有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今年35岁的梁某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后因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市中院申请个人破产,成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人”。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某某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他既是“诚实而不幸”的人,也是非常幸运的人。在个人破产法律的保护下,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而重整、和解等方式,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可以让债务人缓一口气,避免其生活陷入绝境。然而,让民众普遍担忧的是,个人破产会不会给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老赖们创造了机会。
显然,个人破产绝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该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此外,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不是恶者的“保护伞”。期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推动信息共享,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不给恶意逃债的老赖任何可乘之机。真正让每一位“诚实而不幸”的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翻开人生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