隗斌贤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会议强调,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显然,从“先富”到“共富”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也是一个阶段性的从“非均衡”到“均衡”的动态演化进程。
“先富”“共富”思想最早是由邓小平同志提出来的。他明确指出,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进一步解析道,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及区域间、单位间的相互学习“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就深刻地揭示了“先富”与“共富”的辩证关系。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前严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都难以得到保障。如何打破这种局面,是改革不可避免要回答的问题。“先富”就是针对这种状况所做出的选择。事实上,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不同群体间人力资本、工作投入强度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如果强调同步共富,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让那些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创新的人和群体先富起来,既可以为社会增加可分配的财富,又对整个财富创造具有激励和溢出效应。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就是一个重要的例证。作为最具市场活力的民营经济大省和改革开放先行地的浙江,能够成为全国最具典型性的高水平均衡发展先行示范,也充分显示出“先富”与“共富”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和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的深刻内涵和强大生命力。
“先富”是手段,其目的是促进“共富”,即通过“先富”带后富、帮后富实现以点带面,使更多的地区和群体逐步“共富”起来,同时也把“先富”所创造的社会财富通过制度创新在区域、城乡和群体之间进行配置,从而实现从非均衡到均衡协调发展的跃升。如果仅强调“先富”,忽视其“共富”的目的,可能会加大贫富分化,导致社会动荡,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显然,正确认识、科学把握并有效处理好“先富”与“共富”的辩证统一关系,不仅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也事关中国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前途。
我们必须认识到,“先富”就是要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提升效率,让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活力得到充分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源泉能够充分涌动,这是实现“共富”的基础和前提。而“共富”是让通过激发活力、提升效率而创造的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享和公平。但“先富”不会自然促进“共富”,必须主动采取措施,更好地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主体作用,并在一二三次分配中体现市场、政府和社会的职能。就是要在第一次分配中体现效率和生产要素的贡献、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二次分配中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并通过财税政策、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措施缩小第一次分配带来的差距,而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好社会公益慈善、扶危济困的作用,让社会各界自发、自愿参与社会财富的流动、转化和配置。在当前,就是既要保护好产权、勤劳创业创新致富和合法收入,继续激发“先富”的内在动力,又要促进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类要素规范健康发展,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清理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还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调节,鼓励高收入群体和市场主体更多回报社会,促进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的形成,最终实现“共富”。
(作者系浙江省政协常委、省社会主义学院原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