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离婚冷静期:是保护还是限制?

余苏梦

2020年的热播电视剧《三十而已》里毛晓彤扮演的钟晓芹与杨玏扮演的陈屿因爱相识。但婚后因缺乏沟通与磨合,生活过得沉闷、乏味。孩子的意外到来及流产让钟晓芹意识到她与陈屿根本无法交流,两人矛盾愈演愈烈,钟晓芹一气之下提出离婚,盛怒之下的陈屿也立刻就答应了。不过,离婚后的生活让两人意识到对方曾默默为自己承担了很多,陈屿主动挽回婚姻,最终两人甜蜜复婚。

钟晓芹和陈屿的婚姻缺乏沟通与磨合是现实中多少夫妻间的真实写照,这样的婚姻一旦有导火索,夫妻会像钟晓芹和陈屿那样冲动之下就把婚给离了。然而,现实中又有多少夫妻能像钟晓芹和陈屿那样在离婚后自省并改变自己,通过消除之前的误会再次挽回婚姻呢?为了解决夫妻冲动、草率离婚,降低连年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离婚冷静期制度被正式写入民法典。然而,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讨论并未因此停止。

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限制离婚自由

立法者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为减少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现象。如今,民法典规定由于从申请离婚到领取离婚证至少需要30日、至多需要60日的时间,有人担心这个冷静期是否会纵容别有用心的人转移财产,致使另一方遭受财产的损失。说实话,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毕竟,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之前,为保全自己的财产不被另一方分割而在离婚期间转移、藏匿、变卖甚至是损毁财产的情况确实颇为常见。

此外,对离婚冷静期的另一种担忧来自离婚冷静期会给遭受家暴的一方带来更多的、持续的伤害。虽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不过,这个法宝会用且真用得上的人实在不多。

还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在限制离婚自由。其实,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其享有的自由是在社会规则范围内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自由,如果不加以限制地过度强调个体自由,势必会损害他人利益、集体利益。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自由的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温饱已不再是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在精神层面交流共通,就很有可能会选择离婚。再加上,自我意识的崛起,人们重视自我的感受多于别人的眼光,“不光彩、羞与外人提”的枷锁已不再是现代男女离婚的束缚。于是,自我意识膨胀、只愿享受婚姻带来的快乐,却不愿包容另一半的缺点、不愿承担家庭责任的人成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大多数。

据统计,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涨。然而,男女结婚不能只是为了满足个体需要,还应当承担起一份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选择了与另一半缔结婚姻,就应当履行承诺,与另一半共同努力经营家庭,实现自我与家庭的共同成长。选择缔结婚姻的人应当视此承诺如千金,一旦做出了就不能随随便便反悔,否则将会造成整个家庭不可弥补的伤痛,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对离婚自由的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既保留了自由离婚的权利,又能让想要离婚的人有时间去慎重思考,对自己的行为充分负责,很好地发挥了法律对个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的作用。

鉴于离婚原因各不同,建议避免“一刀切”

登记离婚采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是一次全新的尝试,笔者通过实践和思考,对离婚中的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首先,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为了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例如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无论施暴方还是受害方,冷静期的意义并不大,冷静期并不能让施暴方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虽然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安全,但由于不能及时摆脱这段饱受痛苦的婚姻关系,而且一旦施暴方的离婚决定发生反复,受害方就不得不通过无休止的诉讼来结束婚姻。建议民政部门给办理离婚登记的男方、女方设置独立的房间,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机会向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求助,同时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途径。待受害人向法院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后,法院同时向民政部门和申请人送达此令。

其次,民政部门联合专业的中介机构,诸如心理咨询所、律师事务所通过培训、咨询等形式对处于冷静期的离婚当事人进行帮助、指导。由于离婚当事人受情绪、学识等的影响,不能客观、清晰地考虑离婚这件事,容易造成“当局者迷”的情况,即便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也不知该如何冷静。而专业且有丰富经验的心理咨询师、律师在离婚冷静期时介入,对当事人加以辅导,当事人才有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冷静”。心理咨询师通过与申请离婚当事人一对一交谈,可全面了解夫妻关系的现状、亲子关系的现状及与配偶家人关系的情况,综合研判婚姻是否有挽救的可能性。如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除做好如何减少子女由此造成的心理创伤进行心理辅导外,可由律师帮助就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提出法律上的建议,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这样,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律师的辅导和帮助,让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人更加慎重,帮助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拾对婚姻的信仰,从根源上解决离婚率高的问题。

第三,应建立主动报告财产制度,结合现有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有效防止转移财产、漏分财产等问题。建议建立主动报告财产制度,即在离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由民政部门对其财产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注明权利人、类型、数量等。由离婚当事人对其主动报告财产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漏报财产、报告财产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离婚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09-07 余苏梦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2317.html 1 离婚冷静期:是保护还是限制? 12,317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