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财经周刊

不做“透明人”,要做明白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这些问题还需明确

本报记者 崔吕萍

8章74条,涵盖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方方面面,旨在防止我们成为数字时代“透明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11月1日正式实施。

业界认为,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保法”将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与保护,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规范个人数据的流通规则,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安法”)已正式施行。业界人士表示,以上两部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我国数据治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制度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以及网络强国战略有着深远意义。

底线夯实,红线明确,“个保法”与数据利用之间,还有诸多需要关注的话题。

安全基座需层层夯实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联通产品中心总经理张云勇看来,“个保法”理念先进、亮点颇多,是步入“以人为本”数字社会的制度里程碑,填补了数字社会重要的法律板块、确立了与我国数字大国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并且与国际通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充分接轨,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了的中国方案。

对于“个保法”实施落地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张云勇提4点建议。

一是要严格贯彻落实,确保有效执行。相关主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深入学习“个保法”的各项条款,做好解读与宣贯工作,确保横向与纵向的同步理解与贯彻,出台相应的监督检查、合规评估、操作指引等切实可行的落地举措,确保法律的严格与有效执行。

二是充分发挥“个保法”法律先进性优势,促进各行业的数据流通与规范使用。“个保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法律,为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流通提供了指引。各行业应进一步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更有序、更有效地利用数据,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三是做好培训与宣传,让老百姓进一步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随着我国各行业全面加快数字化转型,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而近年来违规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等事件不断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民众对于数字化应用的信心,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随着“个保法”的实施,张云勇建议加强面向老百姓的培训与宣传,同时切实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让用户对个人信息“上网”更放心、更安心,全民共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四是做好技术攻关与人才保障工作。建议各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完善数据加密、数据防泄漏、敏感信息识别等重要防护能力,攻关隐私计算、国产密码等关键技术,加强数据安全领域高水平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进一步夯实我国数据治理工作基础,筑牢防护根基,全面保驾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谨防造成新的数据壁垒

“个保法”正式施行后,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呢?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表示,“个保法”不仅是国内侧重个人信息权益领域的立法进步,还补充了以往国家治理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薄弱点,必将成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但也要看到,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且技术进步速度快,需要平衡的价值较多,因此需要进一步廓清立法理念、司法路径、执法路径等。具体而言,谈剑锋认为有4方面问题需要找到答案。

一是如何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过去一段时间,数据主义(即认为宇宙由数据流组成,任何现象或实体的价值就在于对数据处理的贡献)大行其道,片面强调技术驱动,忽视了产业发展突飞猛进的过程中,作为个体的“人”的真实感受,“个保法”施行后,信息保护观念与上述理论所产生的冲突,需要时间来调适。

二是如何确保打通数据流通壁垒。在谈剑锋看来,“个保法”的目标是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但数据保护手段及监管要求可能造成新的数据壁垒,难免出现数据“一锁了之”,或数据处理者“待价而沽”的情况,这将限制数据潜藏价值的释放。

三是如何平衡业务创新与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经济依赖数据要素进行创新,而合法创新与滥用数据资源之间的界限还有待逐步明确,施行初期将面临较多不确定性问题。

四是如何提高数据安全产业的能级。个人信息保护还离不开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但我国当前数据技术自给薄弱,基础创新能力尚待增强。

要解决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谈剑锋也有4条建议:一是加强大众数字素养教育,让更多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正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化诉求,兼顾信息安全与数据利用,找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大公约数;三是加强对敏感个人数据管控,尤其是集中管控生物特征数据及医疗健康数据;四是积极扶持数据安全产业,加强数据安全原创技术的自主供给。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无论是产业,或者监管部门,还是大众,都要为之做好准备,探索出一条科学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谈剑锋这样说。

数据产权、收益分配当“开题”

“个保法”开宗明义,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保法”同时提出,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那么,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数字产权如何界定、使用、分享利益等诸多新话题,我们又该持哪些关注角度?

对此,湖北省楚商联合会监事长、中诚信集团董事长毛振华表示,明晰产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建议按照“谁生产,谁所有”“隐私保护优先,兼顾数据利用效率”的原则划分数据的产权归属。

“一种观点认为,从价值创造角度看,孤立、零散的个人数据价值很低甚至是没有任何价值,因此应该将个人数据的产权归属于平台企业;但也有种观点认为,增值数据或衍生数据价值创造的逻辑起点是个人数据,因此应该赋予个人包括数据收益权在内的对自身数据的完整权利。”毛振华同时建议,数据产权权属分割应着眼于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提高数据有效流动和利用效率。具体到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方式方面,在不适合对数据生产者支付货币报酬的情况下,可通过免费增值服务、折扣券、积分换购等形式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2021-11-02 崔吕萍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这些问题还需明确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4627.html 1 不做“透明人”,要做明白人! 14,627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