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意周刊

城市残障流动人口生存状态亟待关注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1月29日   第 05 版)

重庆市南岸区政协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流动加剧的时代。尽管全国各地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在不断探索和改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户籍管制、社保医保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对流动人口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障碍,而流动人口中残障群体的生存现状和发展尤为需要引起关注。

城市残障流动人口大多是随家庭成员迁徙,也有部分是个人求职就职,还包括少数城市流浪者中的残疾人。与正常流动人口相比,他们无论是在心理、生理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当前,残障流动人口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底数不清。《中国残疾人事业研究报告(2020~2021)》指出,距离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已过去15年,残疾人数据严重“老化”。而成为流动人口的残障人士同样明细不清,没有残障人口流动的具体指标,只能采取有关间接办法进行估算。

二是依附被动。除少数残障人口流动带动家人人口流动外,更多的是由于家人人口流动带动残障人口流动,也就是说,残疾人对家庭具有更多依附性,在人口流动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依然较低,虽说大多数残疾人都有寻求康复、外出和交友甚至旅游的愿望,但由于无障碍环境不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导致除少数家庭条件较好的残疾人可随同家人外出,多数流动残障人口无法出门。

三是就业困难。残疾人成为流动人口一般有两个极端:一是本身家庭条件较好或有一技之长,生存无压力;另一种则是家庭贫困无一技之长,较多以街头表演和乞讨谋生。各地助残政策和措施面对的主要是本地残障人群,诸如集中就业、按比例安排就业对流动残障人口并不适用,也缺少对这一人群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及残联对外地户籍的残疾人没有准确数据和了解,一般也不提供维权等服务。

四是缺乏保障。各地的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与残联组织并未建立稳定、常态的工作机制,未对流动残障人口状况开展需求了解,未出台关于流动残障人口的保障与服务政策。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救助具有属地性质,公共服务和残疾人专业服务也具有很大程度的属地性质,由于社会保障与服务的缺失,致使流动残障人口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面临比健全人更为严重的困境。

为此建议:

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完善包括残障群体在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应适时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开展全国范围的残疾人人口普查,确保所有残疾人在册有证。同时,加强残疾人证的智能化开发和管理,增加功能模块,真正做到残疾人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将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与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公安、民政、社保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信息的数据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流动残障人群的数据和动态。由残联牵头,建立探索残疾人口流动保障与服务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残疾人口输出地与流入地之间保障与服务的补偿机制,每年依据一定的结算方式由上级残联予以转移支付。

鼓励公共性、公益类、参与式、普及型服务与福利向流动残障人群放开并逐步给予优惠。康复、学前教育等服务对常住非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中的残障儿童放开服务并给予补助,并尽快与户籍地残疾儿童同等待遇。公园、图书馆、文化体育场馆、公共交通、法律援助与服务等方面,地方政府及服务供给部门应当对所有的持证流动残疾人给予免费或优惠的同等待遇。助残政策的宣传应面向常住及流动残疾人口。发挥慈善事业和志愿者的服务优势,积极向流动残疾人口提供帮扶。

为流动残障人群提供跨地区的平等就业和培训条件。梳理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执行环节,在实施过程中各项政策认定应不局限于本地残疾人。在培训方面,对于流动或常住非户籍的残疾人口,不管是否在业,都应通过培训提高其技能。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有计划承接残障流动人口就业创业。可探索尝试以紧缺岗位为需求,主动反馈给流动残障人群,实行定向劳动力引入,并做好后续服务保障。

加强对流动残障人群的社会保障衔接和组织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残联组织加强与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资源共享,将流动残疾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同级残疾人事业、同级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残联应成立流动残疾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强化服务职能。根据流动人口居住年限等条件以及困难程度,有重点地开展流动残疾人口社会救助。加强数据库建设,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管理,提高覆盖面和参保水平,有效衔接残障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实现信息共享、同步追踪、同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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