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遵远
1931年,鄂豫皖苏区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红军公田制度,又颁布了若干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及其公田划定后的经营管理工作。红军公田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鄂豫皖苏区土地革命的开展,为壮大和稳定红军队伍、扩大和巩固苏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红旗高扬鄂豫皖
1927年11月3日,中共黄麻特委召开会议,决定以湖北省黄安、麻城两县农民自卫军为骨干,发动武装起义。14日晨,农民自卫军占领了县城,随后成立了黄安农民政府和工农革命军鄂东军。1928年初,工农革命军鄂东军改编为工农革命军第七军,并逐步创建了鄂豫边根据地。7月,第七军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一军第三十一师。1929年5月,中共鄂东北特委与豫东南特委策划商南起义。5月6日,在中共当地党组织的领导下,时属河南省商城县的南部地区爆发了商南起义(又称立夏节起义)并取得全面胜利。9日,各起义武装陆续集结,宣布成立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一军第三十二师,并打退了敌军多次进攻,初步建立豫东南根据地。1929年秋,中共安徽临时省委在皖西六安、霍山地区组织农民起义。当年12月26日,红三十二师攻克商城后,成立了县苏维埃政府,并将商城改名为赤城。1930年1月,六安县委将各游击队集中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十一军第三十三师。红三十三师经多次转战,建立起多个革命政权,以金家寨为中心的皖西根据地初步形成。1930年6月,召开鄂豫皖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布成立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至此,以大别山为中心的鄂豫皖根据地形成。
苏区广大贫苦农民群众获得土地,掀起参军热潮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肇始于武装起义之始。早在1927年7月,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只有开展土地革命才能“集聚一切革命势力”。在中央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鄂豫皖苏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革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于是,一场彻底砸烂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风暴,迅猛席卷大别山区。1929年6月至1930年春,鄂豫边、豫东南根据地按照《临时土地政纲》《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掀起了土地革命热潮。1930年4月至7月,皖西根据地按照六安中心县委批转的六安县第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森林办法》,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分配工作。很快,在鄂豫皖根据地范围内,广大穷苦农民群众成为土地的主人。
苏区广大贫苦农民群众获得了土地,并在自己的土地上取得了农业的丰收,因而充分认识到只有把自身的利益和革命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与红军融为一体才能保住已有的革命成果。在“保卫红旗,保卫苏区”的口号鼓舞下,鄂豫皖苏区群众中很快地掀起了参军热潮。1930年五六月,鄂豫皖红军在鄂东作战时,部队接连三次扩编,仅黄安七里坪檀树岗招兵站三天内就有2000多人踊跃报名参军;1931年,鄂豫皖苏区第二次反“围剿”胜利后,仅两个月时间整个苏区就有1万多名农民群众报名参加了红军。鄂豫皖红军在两年的时间里,由一个军迅速扩大为4个军,并拥有了20余万地方武装。
红军公田制度应时而生
为充分调动红军战士的作战积极性,解决其后顾之忧,鄂豫皖苏区政府实施了多项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优抚制度,由于红军指战员大多是来自农村的贫苦农民,土地是他们的根本经济来源和生活依靠,因此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分田制度就成为红军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红军战士应当分得土地、享受土地革命的胜利成果”很快成为鄂豫皖苏区党政军民的统一认识和共同心愿。
1931年,鄂豫皖苏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红军公田制度,让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分到了土地。几乎与此同时,苏区又颁布了《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和《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通知第十七号——统计和分配红军公田等》《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通令第十五号——为红军公田问题》等文件,并对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及其公田划定后的耕种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红军公田的分配原则,“红军、游击队员、不能生产的苏维埃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分得田地”。各乡苏维埃政府分配土地时应“以乡为单位,提起一石(每石约7亩——引者注)至五石不等的土地作为红军公田。这些公田要按现在没有分田的红军战士指标分配,其余的随时增加,随时分配”。红军公田“不要山地,只要路边的好田”,田块“无论就土质、阳光和水利条件,在这大山区里都是上等的公田,分配时,不可以面积为标准,要以产出为标准”。
根据《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和“土地问答”等相关规定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心愿,苏区各乡在土改过程中,都留下一块上等好田作为“红军公田”,并做一个石碑或木牌,上面写“红军公田”几个字,以作为标志和纪念。据记载,每当竖碑时,农协、赤卫队、妇女会、少先队、儿童团以及群众从四面八方涌向会场,会场正中放着那块红军公田的石碑,上面披一块红绸子,在阳光的映照下光彩夺目。在一片锣鼓声、欢呼声中,几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把红军公田碑抬到公田旁边竖了起来。“红军公田碑迎着朝阳,屹立在山下路旁,它像一个卫士,守卫着千万农民经过斗争而得来的胜利果实——土地。”
为解决红军公田的耕种问题,鄂豫皖苏区政府采取了动员群众耕种及雇人耕种的方法。在《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中有如下建议:各地在分配红军公田的同时,“由当地群众开会讨论代耕法,顶好由代耕人公举一二人经常负看管责任。”后来,苏维埃政府直接规定:“红军公田的耕种,应由乡苏维埃负责召集当地群众举行会议讨论代耕办法。耕田的耕具、耕牛、种子,由苏维埃负责帮助……水道、禾稼、肥料要有专人负责料理。”
苏区政府多次强调,红军家属的土地和红军公田要优先耕种,要求“每个乡苏维埃负责动员农人,将有余力的牛组织成耕队,有组织地到别的乡去帮助春耕,首先就要帮红军家属”;同时又特别提出:“农民只替无生产能力之红军家属代耕,其余任何人不代耕。”
关于红军公田的收获产品,最初苏维埃政府规定“出产代耕人得十分之三,红军得十分之七,苏维埃负责保存,由红军自己支配。”随着红军公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收获产品的分配政策也作出相应调整:“红军公田的出产品已经指明分配了的,除应留少数借用的耕牛、种子费外,其余完全交给该红军战士。没有分配的公田出产品,由当地苏维埃负责,作为救济红军家属和抚恤伤亡红色战士。”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红军公田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对发展壮大红军队伍、巩固革命根据地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白区群众和白区士兵前来投奔根据地,《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通令第十五号——为红军公田问题》还特别提出:“从白军哗变过来的参加红军的革命士兵和在白区受不过豪绅地主的压迫而自动前来投身红军的工农苦力,这些战士当然也应得到好的土地。”由于有红军公田来保障生活,越来越多的白区群众和从白军中哗变过来的士兵投奔苏区,进一步促进了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