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原 李宁馨)日前,天津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至5倍。
《意见》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预付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及用途等内容;属地民政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同时,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意见》出台前已收取了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此次天津出台的意见,除了明确服务费收取的标准,还规定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保障费用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至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