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舒迪)由民政部制定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12月10日正式发布。记者发现,《规定》确定了动态监管要求,建立了“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制度。评估办公室每年将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民政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进行调整或确认,防止“一评了之”。
同时,《规定》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受到行政处罚、被投诉举报、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的,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评估,并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
此次出台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在遵循《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据了解,《规定》细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加强了评估专家管理。《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为加强评估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专家评价机制,《规定》专章对评估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任职资格、职责、聘任、培训、考核以及保密、回避、资格取消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