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全国政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2月25日   第 01 版)

本报记者 孙金诚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体上已初步形成“一纲两目六保护”立体化保护体系。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12月24日,全国政协召开“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委负责同志聚焦主题深入交流。

为筹备好此次会议,8月24日至26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陈晓光率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调研组在北京开展实地调研,并连线青海省开展远程视频调研;9月15日至17日,陈晓光又率调研组赴重庆市开展专题调研。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于11月25日开通主题议政群,70多位委员从诉讼制度、实施环节、矫治过程等不同方面展开互动探讨,凝聚共识,这些建议也被带到了会议现场。线上线下的全方位准备,为此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奠定扎实基础。

完善机制 科学监管

构建综合预防保护体系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开启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篇章。

目前,虽然各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高度重视,保护力度空前,但是,在调研中也发现,各部门在协同、协作和协调方面还存在力量配备“冷热不均”,有关法律法规之间“互不咬齿”,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未形成有效的联动工作体系等问题。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线。”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张季呼吁,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大理论研究和实践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司法工作体系和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能力;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制度衔接;尽快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职责,形成保护闭环,切实保障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两法”,不仅需要各方面共同负责、各司其职,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调研发现,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个别地方存在材料封存不到位,查询程序不严格,对是否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争议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赵大程表示,这些问题不利于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赵大程认为,一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较为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就封存的主体、内容、程序、告知、查询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实践操作存在困难;二是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繁杂,要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需要有统一的理念、统一的标准,形成合力。

他还建议,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主体、封存材料范围、封存形式,以及查询主体、查询程序、查询出口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衔接配合,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与占比持续上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从立法角度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保驾护航。

近期,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尤其是号称“史上最严”的未成年人防沉迷新政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世界上没有完美的防御系统,孩子忽悠家长刷脸的案例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此外,一些家长对网络平台过度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感到担忧。新型互联网应用导致的新问题,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应该有一个优先顺序,要更加突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范、网络沉迷、支付能力和风险防范、不良信息内容管理、网络犯罪防范与治理等内容。”作为此次座谈会的特邀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经济与科技社会学研究室主任吕鹏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木桶”的真实短板是没有支撑体系。他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应转向对监管主体赋能的指引模式,积极指引主体行为;要从相对单一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过渡到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发展,尤其是重点关注提升数字素养,同时,还应建立科学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场景化区分原则。

落实制度 夯实责任

更好守护未成年人美好世界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道保护线。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然而当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发生监护侵害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并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比较突出问题之一。

当未成年人遭遇到这些问题时,政府、司法机关是否要介入?应该如何介入?怎样避免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只生不养”、不想养就丢给国家的情况?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杨克勤认为,应当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夯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细化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监护兜底作用,实现二者的无缝对接。“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对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的情况不能及时发现,事先防范和监督监管的措施不够明确具体,惩戒力度不足等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惩戒力度,研究建立监护评估制度。”

建立制度是基石,发挥作用、确保刚性、落地见效环环相扣,才能在机制的不断完善中,更好地守护孩子们的美好世界。为增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以期从源头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但很遗憾,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有强制报告制度,也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责任,甚至法律中明确规定有报告义务的公职人员,也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大多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

同时,调研发现,入职查询制度存在着入职查询适用范围偏窄,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未纳入;查询系统不够完善,各地系统处于“孤岛”状态;对相关行业落实入职查询制度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大力宣传强制报告制度,让全社会都知道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是刚性的、必须执行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建议,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支持用纪律和行业管理规范等手段追责;检察机关应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建立统一高效的受理处置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到有人报告就有人受理、有人管事。

“应进一步推进入职查询制度的全方位覆盖和落实,最大限度扫除入职查询盲区盲点,编织起未成年人保护最严密的防护网。”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国际部一级巡视员费薇看来,入职查询制度可以有效地将危害孩子们的“大灰狼”拦在门外。她建议,进一步扩大入职查询适用范围,逐步将对未成年人有潜在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纳入查询范围;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完善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健全查询程序、规则;强化对相关行业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打造从业禁止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并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从业禁止执行对接工作。

教育疏导 共同护航

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是法治教育宣传的重要阵地。调研发现,当前,部分中小学法治教育被边缘化,教材和师资跟不上实践需求,同时,法治副校长覆盖也不均衡。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市政协副主席国桂荣建议,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法治教育教材和法治师资力量,并把中小学法治教师培养纳入“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进一步推动法治资源“引进来”和学生法治教育“走出去”,按照“分级选任、就近就地、双向择优”原则,吸纳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法治副校长,充分利用法治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精细地开展全方位法治教育。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法治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但未成年人保护不仅要保护其外在安全,也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是国内外共同难题,应该得到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吴培冠表示,目前,学校缺乏专职心理教师和专业心理健康辅导的问题依然突出,尤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更为严峻。

他建议,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预警干预机制,构建政府负责、教育部门牵头、各方支持、公众参与、学校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家校共育,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发挥学校主阵地主渠道作用,配强心理辅导老师,提升班主任、任课老师心理辅导责任和水平,并密切家校协作,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指导家长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和家庭心理疏导。

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门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专门学校需要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作为学校是否有资源、有能力采取强制矫治教育措施。”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表示,目前,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比较模糊,且学校建设严重滞后,导致需要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她建议,尽快研究出台该办法,明确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定位,对需要教育矫治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设置分级分类的矫治措施,并明确专门学校管理体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离校”评估机制和后续跟踪监管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各行业社会力量的参与、支持,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在理念、方法等方面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高度契合的社会工作,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和服务成效逐步成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重要力量。

长期从事社工教育事业的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民族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李莉娟注意到,由于现阶段社会力量比较薄弱,在开展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机关不得不承担很多社会化工作。

在李莉娟看来,司法社工的介入能够有效提高相关未成年人复学、复工率,减低罪错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是这种积极作用还未充分释放。为此,她呼吁,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的国家标准,明确其具体职责、工作流程、实施路径等;将司法社工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开展专职司法社工试点工作,建立统一的司法社会服务转介平台;加强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高校在司法社工人才培养方面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衔接与合作,使人才培养更加“供需匹配”,同时完善司法社工职级晋升薪酬体系和表彰奖励制度,并加强东西部人才培养交流。

提升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委员们的建议得到了与会部委同志的认真回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祖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孩子们都能够感受到新时代的阳光和温暖。

2021-12-25 孙金诚 ——全国政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7205.html 1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17,205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