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融媒体记者 李敏杰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个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有一个问题家庭。”24日,在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杨克勤发言时强调。
“一些家庭由于父母离异、外出务工,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虐待儿童,造成未成年人身心伤害。”杨克勤认为,虽然孩子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但儿童的人身安全、心理状况、情感需求等方面的监护很难落实,而这些方面监护的缺位,往往容易催生失管、涉罪未成年人。
如何避免一小部分不负责任的父母只生不养,把孩子丢给政府、丢给国家的情况发生?
“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杨克勤建议,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夯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细化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监护兜底作用,实现二者的无缝衔接。
“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义务。”杨克勤认为,要发挥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儿童之家等机构和人员的作用,通过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建议和约谈等方式,鼓励、帮助和提醒监护人积极、有效、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杨克勤建议,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惩戒力度,在现有惩戒机制基础上,可以考虑将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之中,对因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情况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对有严重问题的家庭,依法撤销监护权,交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行使监护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刑事处罚。
“日常生活中,那些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情景,比如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忽视甚至弃养,这在传统观念中被认为是‘家务事’,够不上犯罪。”全国政协委员严慧英认为,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绝不仅仅是“家务事”,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要让全社会都认识到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是刚性的,必须执行的。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的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严慧英建议,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和领域内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检察机关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对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的必须进行问责。
“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建议用纪律和行业管理规范等手段追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受理处置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到有人报告就有人受理、有人管事,使这个制度更好地发挥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处置的保护作用。”严慧英说。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只有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相互融合、共同发力,才能有效发挥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双向综合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