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使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法治层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参加调研,使我对这个制度了解更深,但还有一些疑问。首先,强制报告制度的社会知晓程度并不高。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有这个制度,也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责任,甚至法律中明确规定有报告义务的公职人员,也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义务。日常生活中有些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情形,比如在家庭中受到忽视、虐待,甚至弃养,这些在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是“家务事”,似乎够不上“罪”,要不要报告?还有报告之后怎么处理,结果怎么样,如何追踪、反馈?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还是比较模糊。
一些欧美国家的社会服务经验值得参考。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绝不仅仅是“家务事”,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大力宣传强制报告制度,让全社会都知道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是刚性的、必须执行的。建议: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和领域内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对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的必须进行问责。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支持用纪律和行业管理规范等手段追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受理处置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到有人报告就有人受理、有人管事,使这个制度更好地发挥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