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偷香逃亡枉捐命 资给诬告自得咎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1月04日   第 12 版)

陈子远

南宋中后期,浙江婺州发生了一起离奇官司。

陈姓弃儿被厉五一收养,改名厉百七。厉百七与厉百一之妻阿沈私通,厉百一毫不知情。那日深夜天降大雨,厉百一担心舂米的水碓被浸泡毁坏,于是披衣查看。恰好有贩卖干鱼的商贩住他家对面,鱼贩告诉厉百一,刚才有人不断用力推他家门。厉百一以为家里遭了贼,就带着厉百二去追捕。没发现踪迹,他们就返回了。4天后,有人发现厉百七的尸首顺着溪水漂流,这才知道当晚用力推门的是厉百七,他仓皇逃走间落水溺亡。厉百七之死,厉百一显然不是有心为之。

厉百一担心自己有追逃致死的责任,怕惹上官司,于是给死者“血属”一笔钱以息事宁人。这事被当地“富民”好事者王祥、王登父子视为把柄,他们先是诱导死者“本生兄”陈三告状,后又出钱资助陈一诬告厉百一杀人。案子在县衙和州府之间往复推勘,光验尸就进行了4次。后来某位名公三言两语了结此案,留下《资给诬告人以杀人之罪》的佚名书判,其中有些“法”与“治”的历史之理颇堪玩味。

可问题是:第一,如何认定厉百一事后“私将钱物赂遗血属”的行为?

参照《宋刑统·捕亡律》“将吏追捕罪人”条的《疏》和《议》,该条不止适用于现任文武官吏,有些情形也适用于“傍人捕送”和“道路人助捕”。所谓“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谓罪人被捕,逼迫穷窘,或自杀,或落坑宑而死之类,皆悉勿论”。

厉百一为免官司缠身,私下给厉百七的血亲一定钱财,以求止息此事。官方认为,厉百一主动给死者亲属钱财以求息讼,是因为无知愚民不懂法律。厉百一深夜“声言捉贼”,也自以为所追是“贼”,厉氏兄弟的追逃行为具有合法且正当的理由。即便追逃致人死亡,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何认定王祥父子“资给把持”的行为?

厉百一的行为被王祥父子拿捏,王氏出钱教唆陈一诬告厉百一杀人。最终这位佚名“名公”,先是援引法条认定了厉百一兄弟的追逃行为应予免责,后打了个形象的比喻驳斥了王祥父子资助并教唆他人诬告的行为。判词曰:“伤人者,犬也,嗾而使之者,人也。”看起来咬伤人的是狗,其实更坏事的是怂恿狗咬人的人。这位明法善断的法官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把王祥父子资助、教唆陈一等人诬告厉百一杀人的罪状揭露无遗,而后据法定断。

第三,“名公”何以成其“名”?

这起案件的剖断其实是南宋中后期地方治理的一个缩影。州县“富户”等地方豪强,倚恃其在地域社会的影响力,时常资助或教唆词讼,增加了地方治理的资源耗费。官方通常对其抱持负面评价,至于被教唆的“顽冥无识”之民,其行为动机多是贪图蝇头小利,应当勤于教化。

据法明断的底气常在于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对职官伦理的恪守。寓教化于判决也是一众“名公”的必备素养。只有善于发现案件事实,持法有据,用法果决,寓教于判,才能有效应对治理资源的耗散。

(作者系郑州大学中原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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