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生态周刊

新噪声法来了 有何亮点?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1月13日   第 05 版)

作者:李静云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标志着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该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笔者梳理了新法六个方面亮点,供参考。

亮点一

明确噪声污染内涵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首先,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产生噪声的领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

新噪声法针对这些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

其次,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新噪声法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更聚焦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

亮点二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

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现行噪声标准主要有3项,对新型噪声扰民行为尚没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

为完善健全噪声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有3个举措:

首先,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其次,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新噪声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三,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新噪声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亮点三

强化噪声源头防控

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首先,在规划中防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

其次,在布局中防控。要求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在产品中防控。要求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气电子产品等,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亮点四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一是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即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

二是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约谈,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三是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等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亮点五

分类防控噪声污染

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对工业噪声,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了自行监测制度,同时要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明确建设单位自动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增加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

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一是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二是在基础设施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中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三是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四是加强对使用警报器的管理。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一是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二是提出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三是预防室内装修噪声,要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四是鼓励创建宁静区域,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等。

亮点六

聚焦噪声扰民难点

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一是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规定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如果违反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明确要求经营管理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单位系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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