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邀评论员 钟茂初
2021年7月出台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随后,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推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支持政策陆续出台,全国各地也开始积极探索发放育儿补贴金等鼓励生育政策。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例如:“政策部门请客,用人单位买单”加重了企事业单位用人成本;挤占社会保障资源用于“奖励”生育,如将普通民众的社会保障权益作为“资源”,让生育子女家庭处于优先位;只对生育阶段进行补助,而缺乏对于养育、教育阶段的长期补助。此外,各地政策不一,没有体现全国一致的普惠性生育政策,使较不发达地区、中低收入群体承担了更高比例的人口生育成本、劳动力育成成本。
政策部门应着重要解决生育支持政策的非普惠性问题(只有少部分人群能够实际享受到政策实惠);出台对用人单位的激励政策,解决生育支持政策加重用人单位负担问题;关注一体化减轻生育、养育、教育各阶段的家庭负担。基于“降低抚养成本是提高生育率的根本有效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认知,通过财税举措实施生育友好型政策。
应实施普惠性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政策。对于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凡是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全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凡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则实行“负税收”政策,向其发放相应的生育补助金。为对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的成本进行合理扣除或补助,应对0~18岁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1000元的水平进行扣除或补助,并按价格水平和发展水平,逐年自动调整。这一政策,符合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属性。将各地试行的生育奖励,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便于全国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可避免各地因财政差异、城乡差异、户籍差异而形成的差别化政策。发放到18岁,可涵盖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每孩每月1000元左右的补助金,按可比价格、收入水平来看,相比计划生育时期每月5元、发放至14周岁的独生子女费,这一补助金额度并不高、财政可承受。从中短期来看,生育补贴带来的消费效应可以弥补这一财政支出;从中长期来看,人口红利远超这一财政支出。
在实施减轻企事业用人单位生育相关负担的财税政策方面,对于聘用生育期、养育期女性员工的企业,应实施税收优惠。对于国家政策规定而由企业担负的生育假、陪护假、生育津贴等,应纳入企业减免税收或退税的核算范围,最大可能地降低企业相关负担。在女性孕育、生育、哺育的休假期间,其社会保障应由财政资金缴纳,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推行全民普惠性的生育保险制度,改变主要依赖用人单位缴费的机制和路径。
为平衡人口生育、劳动力育成成本与人口红利的不对等问题,国家财政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机制,进行人口生育、劳动力育成方面的转移支付,即人口净流入、劳动力净流入地区向净流出地区进行合理的转移支付。
为解决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负担问题,国家可提供无担保的无息教育贷款,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个人社会保障账户”作为担保依据,而无须其他担保手续。
此外,针对高学历群体婚育年龄偏大问题,对在学期间生育的女性研究生,学习期限可延长1—2年,国家财政承担相应费用和待遇。此政策可先行在女性博士研究生中试行,取得一定成效后,可进一步扩展到全部研究生群体。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