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颖奇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实施,其中对“直播带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何借助这件“法律武器”让自己在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顺利维权?
网红作为经营者在直播中带货
网红张某在直播时向消费者推荐一款翡翠吊坠,称吊坠主料为高品质雪花棉翡翠,并再三承诺如果是水沫子或共生料将无条件退款。陈女士在直播间花了5000元购买了吊坠。吊坠到货后,陈女士发现实物与张某在直播间宣传的不一致,故委托珠宝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称上述吊坠材质为钠长石生,俗称“水沫子”。陈女士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退款退货,张某均不予理睬。陈女士遂以张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
【法官说法】
该案中,张某既是经营者,又是广告发布者。她在直播中利用自己的“流量”带货,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故陈女士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3倍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广告发布者,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陈女士的财产权益,陈女士也可依据广告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直播间工作人员带货,未标明实际销售者
“双十一”,某精选电子产品网络直播间开设手机专场,当日销售数10种品牌手机。直播间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推荐某品牌手机时,称该手机原装正品,原售价8999元,现售价6999元,并再三承诺直播间绝不卖翻新机。康先生在直播间下单购买。但手机使用没多久,便出现软件闪退、无故自行关机、电池无法蓄电等故障,康先生送修时,被告知该手机为二手翻新机,之后,他多次与直播间联系要求退款退货,直播间以其并非经营者,仅为直播间运营者为由拒绝赔偿。康先生故将直播间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
【法官说法】
某精选电子产品网络直播间虽称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但在整个直播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并未提及产品实际销售者,且多次承诺直播间绝不卖翻新机,致使消费者无法辨明产品的实际销售主体,故网络直播间应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直播间已尽到标明实际销售者的义务,也并非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进行认定。
厂商邀请明星等第三方直播带货
某厂商邀请明星刘某做客直播间,为其销售的纯天然系列护肤品宣传造势。直播期间,明星刘某明知护肤品含有有害成分,仍宣称其多年来使用该品牌的纯天然面膜,以个人名誉担保,面膜的成分绝对纯天然无添加,不含任何人工香料、色素及化学成分。孔女士看到后,在直播间下单购买了五盒面膜。但使用后不久,孔女士的双侧脸颊便出现红疹等不良反应。在向厂商维权过程中,她发现有不少消费者出现类似情况。后经检测,上述面膜并非纯天然护肤品,其中铅汞含量严重超标。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明星刘某与某厂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中,厂商承担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明星刘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一般情况下,明星不知广告为虚假广告仍作推荐的,只有在未能提供厂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情况下,才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在该案中,明星刘某明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与厂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