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硕
长江是世界上罕有的物种资源库,长江水生物多样性是长江水生态好坏的“试金石”。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实行10年禁渔,这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长江水生物多样性拯救和保护行动。
在最严“禁渔令”的实施下,一年来,长江流域鱼类资源量有所增加,洄游性鱼类恢复明显,珍稀旗舰物种江豚群体出现频率有所提高,活动范围呈扩大趋势,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已见成效。
但在持续推进“十年禁渔”过程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樊杰发现,政策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需要进一步在指导思想、制度建设、宏观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
樊杰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他指出,第一,虽然政策上“禁渔”目标明确,但未来解禁后是否沿用以往的渔业发展模式或是趁机转变渔业发展战略、借机优化渔业生产布局,却缺乏长远谋划。
第二,由于目前将无自然水文连通长江干流的湖泊列入全面禁渔范围,导致原来有序的湖泊鱼类增殖放流和生态捕捞工作陷入停滞。一些水域出现蓝藻水华暴发、水质恶化、水生态系统退化等现象,湖泊生态系统健康风险增加。
第三,即便实施了禁渔政策,但灭绝或极少资源量鱼类的恢复依然非常困难。特别是近年来,长江外来入侵物种不断增加。实行十年禁渔,反而给部分外来入侵物种泛滥创造了条件,加剧了外来物种的潜在威胁。
面对这些新出现的情况,樊杰建议在政策层面进行相关完善:
从指导思想上,在“禁渔”的同时,引导长江大保护由水污染治理为重点转向水生态修复为重点。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理念,布局和实施相关重大工程。加快修复因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从制度建设上,健全综合治理体系。包括:配套制定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明确长江渔业长远发展战略指引和十年禁渔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协同推进。
从宏观管理上,科学评估并划定不同类型的禁渔区,制定湖泊分类禁捕细则。结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逐步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水生生物保护地。
从具体行动上,有序开展湖泊产漂流性卵鱼类增殖放流, 开展濒危亲本放归和幼鱼规模化放流,实现以渔抑藻、与渔净水,补充野生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系统健康。
从管控重点上,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科学管理,从快速检测、早期预警、紧急扑灭、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和影响评估等多个方面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和行动部署,形成从预防到控制的一套完整的技术体系和实施方案。同时,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禁止随意放生外来物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