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毅 本报记者 刘喜梅
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京召开“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们这十年”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工作亮点。
针对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危害后诊断难这一热点问题,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首席专家李涛表示,职业病诊断在医学技术方面并不难,难在对患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
记者了解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要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与其他疾病进行鉴别诊断,才能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在发病之前,在许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甚至还有些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过多年后,到职业病诊断的时候,无法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这时候就导致缺乏职业病诊断必要的证据,不能明确需要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最终可能就会导致职业病诊断不上,也就无法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李涛介绍。
国家非常重视针对社会反映的职业病诊断难问题,并因此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三次修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公布实施。据李涛介绍,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依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二是简化了劳动者要求职业病诊断的资料。新的办法规定,劳动者只需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材料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三是首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的时限,大大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的时间,进一步方便了患者的诊断与鉴定;四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根据这个规定,新的办法界定了证据内涵,还提出了相应的落实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修改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尽最大的可能,方便了病人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下一步,将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与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进一步有效推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便利化。”李涛表示。
同时,对于职业紧张、腰背痛等疾病算不算职业病这个问题,李涛介绍,职业病的分类目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7年由原卫生部首次印发,之后又进行了多次调整,病种不断增加。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病种的不断扩展,反映了不同时期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重点,对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推动职业病防治政府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职业紧张和腰背痛没有列在职业病分类目录,所以还不能算职业病。
“但是,职业紧张,顾名思义是由于职业活动导致的精神和心理上的紧张。我们现在所说的腰背痛,也指的是由于工作导致腰背部长期过度负荷或不良作业方式而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所以,既然是与工作相关的疾病,用人单位就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进行预防。”李涛建议。
记者注意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在李涛看来,这实际上反映了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对没有纳入目录的工作相关疾病,我们将加大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持续提升职业人群健康素养与技能,努力实现劳动者少得病、不得病的目标。
李涛还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与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同时,也要认识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还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诊断标准,以对职业病进行归因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