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世界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现行仲裁法颁布20多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仲裁已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内各类纠纷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释放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如何将中国建设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目的地或国际商事仲裁首选地,对我国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验。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中办、国办也就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专门下发文件。仲裁法的修订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仲裁规律特点,立足中国实际、适应仲裁发展趋势,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既不能因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怀疑、削弱仲裁的自治性,也不能无视意思自治的相对性,模糊自治利益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界限。对一些特殊类型纠纷需要作出特别规定,以完整、准确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二是克服仲裁司法化的惯性思维。仲裁法的修订要充分体现仲裁特色、突出仲裁优势,合理界定仲裁与司法的关系,明确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范围限于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形。司法监督要充分尊重仲裁保密性原则。合理体现仲裁有别于司法的程序自主特性,恰当赋予仲裁庭有关程序性事项的裁量权。
三是坚持守正与创新的统一。现行仲裁法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又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不要轻易修改,即使要修改也是使之更完善、更有效。同时,借鉴国际仲裁通行规则中符合仲裁发展趋势的好做法,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还需要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需求,把我国开展互联网仲裁的实践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互联网仲裁的基本制度和程序。
四是厘清法律规定与仲裁规则的界限。准确把握仲裁法的基础性法律定位,修法重在完善仲裁制度的“四梁八柱”,明确仲裁的性质定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础程序,为中国特色仲裁制度明确方向、确立“上线”、划定“底线”。对仲裁机构的运行管理、仲裁程序的适用等规定应该保有一定弹性。
调研中大家提出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适度扩大受案范围,将更多专业领域的具有可仲裁性部分纳入仲裁范围,并根据不同争议的特点加以类型化,设置有区别的基本仲裁程序。二是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功能,细化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规范仲裁机构职能,理顺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仲裁员的关系,完善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三是在提高仲裁员能力素质方面的制度上下大功夫,明确规定仲裁员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方面的资格条件,明确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同时要有一定弹性。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仲裁协会、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纪律监督,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仲裁员国内外培训和实习工作机制。四是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充实、细化征求意见稿中对临时仲裁、仲裁地标准等制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