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的特点,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党和国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我国民商事纠纷制度进行的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为推动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仲裁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
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全国仲裁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的专业服务方向,在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发展,仲裁法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适应的问题较突出,亟须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研究仲裁改革等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重大决策和政策举措,为建设新时代更加完备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二是对仲裁范围的规定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交往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影响了仲裁作用发挥。三是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及其治理结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仲裁机构和整体行业的改革发展。四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内在冲突的问题需要理顺。五是部分制度规则设计与发展中的国际仲裁衔接不够,影响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仲裁法的域外适用。六是仲裁机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仲裁行业存在执业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我国仲裁机构公信力的提升,阻碍了仲裁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仲裁法实施26年来大量仲裁实践经验和成熟可行的司法解释、政策规范,需要及时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仲裁法纳入立法规划。此次仲裁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照立法工作的规范要求,尊重仲裁特点和发展规律,发挥仲裁在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参与全球经贸营商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践需求,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综合研究各位委员、专家的意见建议,重点围绕明确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可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诉讼和仲裁关系、涉外仲裁规定以及强化监督管理等问题,抓紧推动仲裁法修法进程,为促进仲裁法律制度服务经济社会作用的充分发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全国政协将“仲裁法的修订”确定为双周协商会主题,开展深入调研,对仲裁法修订和仲裁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参与此项工作,支持通过修订打造一部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通例、兼顾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阶段的仲裁法。
关于进一步开放国内仲裁市场,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份司法文件,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北京“两区”建设中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下一步,将支持在其他自贸试验区开放仲裁市场。
关于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赞同将知识产权、体育和反垄断争议纳入仲裁受案范围,但应做类型化处理、只将其中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的建议。但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是否受仲裁法调整的问题,我们建议再作深入研究。一是国际投资仲裁有别于商事仲裁,建议保留商事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争议的规定。二是我国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对国际投资争端规定了不同的解决途径。依据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不适用该公约。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问题。赞同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应当维护仲裁保密性优势的建议。保密和公开的界限如何划定,难以在仲裁法中作具体规定,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撰写文书时,并不涉及与仲裁司法审查无关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依法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不公开裁判文书。今后可考虑确立更清晰的规则,进一步平衡好仲裁保密性和司法公开的关系。
关于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仲裁法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仲裁法修订草案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前提条件是尚未执行终结,且即使理由成立,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仍无法否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仲裁裁决效力,此种情况在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时尤为突出。故有必要引入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修订草案中的案外人救济制度不足以充分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