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发言摘登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

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6月02日   第 04 版)

1994年仲裁法总体上建立起现代仲裁制度,但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的对接不够充分。一般认为,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仲裁的“最大公约数”和“法律共识”,也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接国际规则的主要参考。我国仲裁法与示范法的差异,除以机构仲裁为主和侧重监督是由我国特殊国情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差异则可以通过此次修法加以完善。为此,建议:

一是明确涉外仲裁适用标准。仲裁法应根据自身特性,独立确定宽松友好的涉外程序适用标准,明确数字经济下涉外因素认定,自贸区、自贸港企业协议适用涉外程序认定等问题,促进国内与涉外仲裁的融合发展,增强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规范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增强支持力度。明确法院依据仲裁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完善法院对临时措施,尤其是境外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标准;明确对境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审查问题。

三是确立仲裁庭的程序主导权。明确组庭后由仲裁庭主导程序进展,仲裁机构可以为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和程序指引。

四是概括可仲裁权利及其界限。征求意见稿对于可仲裁性的修订不匹配修法目标,应当明确当事人有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仅受制于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的原则性条款。

五是增加保障仲裁法实施的原则性规定。应专门增加支持仲裁法普法、教育等实施保障性、立法授权性条文,形成仲裁法治体系,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乃至引领。

2022-06-02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25532.html 1 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 25,532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