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6月27日,民意周刊5版刊发了《偷拍他人恶搞牟利之风该“刹一刹”了》一文,有网友反馈称这个话题抓得好,自己就深受其害。如今,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既能拍照也能录像,对于法律意识强的群众来说,确实是非常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隐患,有的人喜欢随便拍、随时录、随手传(网上),根本不会考虑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有位邢女士称,有次她在网上刷到一条视频,发现自己竟然也在视频中,但她根本不认识发视频之人,评论区留言要求删除,也没人理她。
该文也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周友军教授的关注,他们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谨防打着正能量、科普测试等旗号赚流量的偷拍行为
近年来,有些人为了拍视频博眼球赚流量,想尽了各种招数。如以“街头搞怪”“搭讪路人”为关键词,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上搜出大量相关内容,偷拍恶搞者将看似“真实拍摄”、实际胡编乱造的东西当噱头,用来吸睛、吸粉、引流,作为其账号“生财之道”。有的短视频为了增加迷惑性,打上了“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等旗号。比如,在路上故意丢下了一袋垃圾、一个空瓶子或是一个钱包,躲在一旁拍摄路人的反应;或假称自己手机和钱包都丢了,向路人借钱;或故意抢走正在路上走着的姑娘的提包,吓得对方“花容失色”等。偷拍者随后再进行“道德点评”,或给予“善意提醒”。
“街拍正能量”或街拍测试之类视频真的是正能量吗?有位网友点评称:“这类视频意义不大,因为其考验的是人性问题,但我们都知道这样一句话,‘千万不要去考验人性’,因为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还有网友表示:“经不住考验的视频都被剪辑掉了吧,不然,被偷拍人肯定会追究他们的偷拍责任的”。还有位网友直接断言:“别人能否经受住考验我不知道,反正如果有个钱包在我眼前,我肯定经受不住。”
随着短视频应用的兴起,不少人开通了抖音号、快手号和视频号等,随手拍的视频或不经剪辑或剪辑不当发到网上的行为,可能使自己游走在违法的边缘。关于以上类似的偷拍视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还有网友提出媒体偷拍视频与普通人有何不同,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学专家们怎么说。
从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综合判断偷拍的侵权程度
李正国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偷拍视频产生的危害性是巨大的,一方面,偷拍视频会对受害者名誉、隐私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向社会传递了不良价值观,影响和谐健康的网络公共秩序。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判断一个偷拍行为是否足以达到追究其侵权法律责任的程度,需要从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一些打着“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旗号耍弄他人的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偷拍者将偷拍视频传至公共平台,造成受害者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损害,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而偷拍者在主观态度上又存在过错,那么偷拍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偷拍行为并非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李正国说。
周友军教授则表示,偷拍视频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这里被侵害的权利首先是肖像权。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他人的肖像。所有偷拍视频的行为,因为没有得到被偷拍者的同意,所以,就属于未经同意而制作肖像的行为,构成侵害被偷拍者的肖像权。另外,如果偷拍视频涉及他人隐私,还构成对被偷拍者的隐私权的侵害。民法典第1032条确立了自然人的隐私权,而且,明确了“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如果偷拍的视频涉及他人隐私,则构成对被偷拍者隐私权的侵害。此外,如果偷拍者采取“选择性”公开视频的部分内容、添加不当的标题或评论等方式,降低了被偷拍者的社会评价,还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媒体暗访偷拍的必须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侵害民众知情权的内容
有人提出媒体在采访时有时也会采用偷拍的方式,最多见的就是“3·15晚会”上曝光的视频,那么,媒体采访就可以随意偷拍吗?
媒体偷拍一般是指采访媒体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与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特殊设备隐蔽获取新闻素材。李正国表示,媒体偷拍与上述偷拍视频主要存在以下区别:在真实性上,媒体偷拍一般记录的是社会真实事件,反映的是现实真实情况;而上述偷拍视频则存在较多的挖坑、拼接、剪辑问题,展现的多是吸引眼球但并非真实的情况。在正当性上,媒体偷拍的目的在于揭丑求真,追求公民知情权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上述偷拍视频的目的在于耍弄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合法性上,媒体偷拍需受法律、行业准则的约束,即便在偷拍采访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而上述偷拍视频主要依靠公共平台传播,缺乏硬性约束与道德自律,天然存在侵害到他人合法正当权利的可能。
虽然媒体偷拍在真实性、正当性上相较于上述偷拍视频具有较大优势,但在实际进行过程,如果媒体不遵循相关法律及自律准则,还是依然存在违法的风险。李正国认为,媒体若采取隐蔽偷拍的方式获取新闻素材,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公益性。媒体暗访偷拍的不能是一般的、正常的新闻素材,必须是那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侵害民众知情权的内容。例如每年3·15晚会上报道的诸多产品质量事件,均是记者采取探访偷拍的方式进行曝光的。二是必要性。暗访偷拍必须是媒体在穷尽正常的拍摄手段后,仍无法获取到新闻素材,了解到真实情况的情形下才能使用。三是程序性。媒体进行暗访隐蔽拍摄,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报备程序,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机构的许可。同时取得的线索、素材等需按照要求提交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四是保护性。媒体进行隐蔽拍摄时,必须严格保护他人肖像、隐私、名誉等不受侵犯;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损害。
周友军则表示,新闻媒体偷拍往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舆论监督行为。按照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媒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是,有一些本可以通过正当采访迂回获得的新闻,有些媒体为图省事或追求戏剧性效果而采用偷拍偷录的“暗访”,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媒体不应过分追求以这种秘密调查的手段获取新闻。另外,媒体偷拍或公开视频,仍然要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同时,要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被偷拍者的权利的侵害,必要时还要打上马赛克。比如,未成年人出现在视频中,就要根据情况,必要时需打上马赛克。
视频拍摄前要取得当事人同意,且告知当事人拍摄内容及目的
认定某偷拍行为是否构成偷拍侵权的关键是什么?李正国称,是该项偷拍行为是否导致当事人的肖像、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了进一步规范短视频的拍摄和发布,李正国建议:
一是视频发布者要坚守法律底线,拍摄时取得当事人明确同意,并提前告知当事人拍摄内容及目的,确保不泄露他人隐私。二是公众要有维权意识,对于短视频偷拍行为,当场发现的要及时制止。若视频已被公开传播,应当联系平台维权,倘若视频侵权严重、影响恶劣,可进一步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当不断完善内容审核体系、投诉反馈机制、事后追责机制等保障措施,注意甄别偷拍视频,及时下架侵权视频,并通过封禁、限制准入等方式惩戒偷拍账号,最大程度地挽回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四是相关执法机构也要加强网络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视频,对于情节严重的涉事人员要给予行政处罚,实现对公众权益的多方位保护。
周友军认为,短视频制作者如果需要对他人进行拍摄,必须事先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另外,如果视频要公开,也应当告知被拍摄者,包括公开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等,以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此外,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拍摄者就视频的拍摄和公开,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以保存证据,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