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调查研究

部委回应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8月24日   第 12 版)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民政部门是承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任务的重要职能部门。围绕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以法治化促进社会救助规范化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持续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等,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农村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完善农村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护服务体系。

持续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符合条件易返贫致贫人口应保尽保,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加快完善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平台功能应用,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常态化。健全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救助帮扶等机制,强化救助资源整合,形成制度合力,发挥综合救助效应。

精准实施各项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健全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通过信息化、大数据不断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精准性。

同时,继续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不断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民富裕富足的重要内容。在下一步工作部署中,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兜底性”。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科学确定提标条件和提标幅度,近期力争养老金增幅不低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确保相对保障能力不降低。探索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挂钩的最低缴费档次动态调整机制,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规模,提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吸引参保人员选择高档缴费。探索试点集体补助激励措施,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落实困难群体帮扶政策,防止因老返贫致贫。

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提高“协同性”。在参保扩面过程中,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协调配合,推动法定人员全覆盖。优化完善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政策,促进制度间合理流动;探索完善与低保制度的统筹衔接,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统筹考虑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充分考虑城乡居民承受能力。

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突出“公平性”。加大再分配力度,调整优化各级财政对职工、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统筹考虑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幅度和频率,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与保障待遇差距。适当加大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缩小地区间差距。

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下一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农委修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集体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集体经济发展。

积极推动出台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加强集体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激励机制,为发展集体经济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加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指导和规范。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客观规律,科学谋划发展路径,科学把控发展节奏,确保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行稳致远。

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研究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好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与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为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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