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吕婉莹
8月30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据新华社报道,草案二审稿不仅规定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还首次明确了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成效显著。近几年,我们看到出走俄罗斯西伯利亚的东北虎重回东北安家落户;中国亚洲象数量从20世纪70年代的50头左右,增长到如今300头左右;有“鸟中大熊猫”之称的朱鹮,种群数量也显著增长。但在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的同时,人们“逢猪”“遇虎”的频率也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年来,野猪与人类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这不免让人们发问:“当人与动物发生冲突时,谁来保护受伤的人?”
因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杨忠岐认为草案二审稿的新增规定“恰逢其时”。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出现一系列野生动物伤人、伤害农作物的问题。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方面,我们要根据野生动物种群的不同状况,科学调控种群数量,在保护它们的同时不能使其无限增长。例如野猪,它的繁殖能力太强了,很容易泛滥成灾。另一方面要筑牢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篱笆’,减少野生动物出区与人类发生矛盾,必要时也可以考虑扩大保护区范围来满足种群数量增加的需求。”杨忠岐说,草案二审稿中增加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措施的规定,正是对人与动物冲突等现实问题作出的回应,体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与时俱进。
此前,面对野猪黑熊伤人、野兔吃庄稼等事件,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人们很难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但草案二审稿中对于面临野生动物伤害时,自卫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不再追责的规定,则让人们遇到此类事件时有望“有法可依”。
“像野猪、黑熊、老虎等大型野生动物杀伤力较大,伤人后果严重。不追究危急情况下伤害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能有效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
面对野生动物对人类造成的伤害,全国政协委员,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基诺山基诺族乡卫生院副院长资艳萍曾在两会期间多次建议提高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标准,减少野生动物肇事给人们造成的损失。此次草案二审稿也新增了相关规定,即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这可以有力地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杨忠岐说。
但对于面对野生动物伤害时,危急条件下自卫行为不予追责的规定,杨忠岐提醒:“不追责并不等同于可以随意捕杀野生动物,我们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科学手段应对人与动物的相关矛盾。”
杨忠岐表示:“野生动物通常不会主动攻击人,人们在增强防范意识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非必要不进入野生动物生存空间,与动物保持合适距离,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