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波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治协商工作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定义:所谓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
属性: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基本方式:一是政党协商,二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当然,《条例》又将政治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组织领导和职责,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活动筹备展开、成果运用和反馈、保障机制都规定得清清楚楚。
我以为,要把《条例》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就必须做到守正创新,把文件的“说法”变成实践的“做法”。
守正,就要不打折扣地把《条例》规定的内容做出来。
创新,就要不断深入地把《条例》启发的内容做出来。
比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以协商聚共识、以共识固团结的实践路径怎么进一步向前开拓?面对不同的团结对象,要求哪些同、化哪些异,在哪些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
比如,《条例》规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四种形式,若要构建好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协商座谈会为常态的政治协商格局,应当怎样抓好“重点”的引领作用,怎样做好“常态、经常工作”的配合作用,使得两者相辅相成、协同发力?
《条例》规定,协商座谈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商形式”。那么,专门委员会等承办单位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根据什么实际情况、探索采取哪些协商形式?这些都为政协工作创新预留下巨大空间。
比如,《条例》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三个方面主要内容,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提供了的广阔天地,我们的工作创新应当怎样体现在对相关“重要事项”“重要举措”“重要问题”深刻分析和准确研判上来?
再比如,《条例》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对象包括“(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三)人民团体;(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特点很不相同,民主党派组织主要在地级市以上。那么,各地方特别是各县级政协应当如何从本地协商对象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发挥政治协商的“龙头”带动作用,并搭建好面向基层群众、服务地方治理的各类协商平台,提高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质量和工作效能?都大有文章可做。
总之,通过对《条例》的阅读学习,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切实增强做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为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作出自己的努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驻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