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上海金山的刘女士是一位年轻妈妈,育有2岁的幼儿小宝。考虑到自己的母亲吴老太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遂通过中介介绍,聘请朱某到家中做保姆。
刘女士是一名灵活职业者,平时在家的时间较多,照顾小宝均亲力亲为。保姆朱某刚来的半个月时间里,只是负责烧饭、保洁,并不带孩子。
这天,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要出差两日。考虑到家中只有小宝和80多岁的老母亲,刘女士临行前嘱托保姆朱某照看家中一切。
刘女士出差回家,发现小宝身上出现大面积红肿。追问之下得知,离家当天儿子就被桌上洒落的开水烫伤。刘女士气愤难当,此前她多次电话询问家中事宜,保姆均未提及儿子烫伤一事。
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保姆朱某告上法庭,认为朱某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等近9万元。
朱某辩称,自己没有过错。小宝平时由刘女士照顾,刘女士出差后由其外婆照顾,自己只负责烧饭、保洁。她申请法院追加吴老太作为第三人。法院依法准许其申请,追加吴老太为第三人。
吴老太则表示,她患有多种疾病,也系需要被照顾的对象,家政服务不仅是保洁和洗衣,照顾小宝也应是保姆责任。
在充分听取双方代理律师意见基础上,法院依据我国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依法裁判:保姆承担70%责任,刘女士承担30%责任。
法律评析
(1)保姆朱某的家政服务范围,是否包含了照顾小宝?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先双方对家政服务范围约定不明。诉讼中,刘女士未能证明其支付了保姆既做家务又带孩子的合理报酬,保姆提供的家政服务协议因无原告方签字也难以证明保姆只负责做家务。
在双方无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吴老太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推断:朱某辩称在刘女士离家期间,由老人照顾孩子,自己仍然只负责做饭和保洁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且保姆在派出所作的笔录中陈述“刘女士走的时候和她母亲说什么事都让我做”,从侧面印证了保姆明知刘女士的安排,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在刘女士出差期间,保姆朱某的家政服务范围包含照顾小宝。
(2)孩子烫伤该由谁担责?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刘女士出差期间,保姆朱某具有对小宝的照顾、看护义务,朱某未充分履行该义务,致小宝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姆的代理律师认为:朱某并非专门照看小孩的育婴保姆,不具备相关资质,刘女士出差时临时嘱咐朱某除做保洁、做饭等家政服务外,再照顾2岁正处于学步阶段的幼童,在常理上已超出了保姆的工作能力。刘女士明知这一情况,仍选择保姆完成上述所有服务,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故不应让保姆担全责。
本案中,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小宝受伤均有过错,根据“按份责任”的规定,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 176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 177 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