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在酒店顺走他人遗忘的茶叶,是盗窃还是不道德侵占?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11月01日   第 12 版)

本报记者 徐艳红

事件:

孙先生在沈阳某酒店用早餐时把朋友送的一大盒茶叶(价值超5000元)落在桌上。10分钟后,孙先生想起来返回餐厅却发现茶叶不见了。经查看录像,发现是坐在他对面的一位男子(后得知姓李)在他走后,翻了翻他的茶叶袋子后就把茶叶拎走了。孙先生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后,警察出警了解到此人已把茶叶拿去公司。经酒店人员前往公司清点,发现茶叶已被喝掉一袋。民警告知孙先生:“这仅仅是‘普通侵占’,不归公安管,要追究责任只能去法院起诉。”

网友就此展开评论——

不属于盗窃:

@Matt2127:论法理,本案茶叶被认定为遗失(遗忘)物没问题。你吃完饭,结了账,把小件动产落在人流量很大的饭店,即使离开10分钟,还能强词未脱离你控制?论人品,警察也去酒店调查了,茶叶也从公司要回来了,还非要往盗窃靠。自己有过失在先,一点不反省,全是别人不对,用心丑陋。

@喜爱每一天:在公共场所遗落的物品,属于已经脱离占有的物品,起码在行为人主观意识里,这是无主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为侵占没有任何不当啊。

@pollyduan:律师说这叫盗窃,太可怕了,那人道德有问题,道德有问题是犯罪?按照律师逻辑,不要捡东西,即便你想送公安局,在送之前你已经盗窃了。

@安妮姐大安安:捡东西不还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属于盗窃:

@呀呀黑呀呀:遗忘了应该转归饭店场所管理,这时拿走不就盗窃了吗?

@草莓可夹饼:盗窃罪,遗忘物脱离原主后归酒店占有,第三人没有占有权利,私自顺走属盗窃。

@刷微博的到底是一些什么人呢:(在)酒店(的这种行为)是偷,因为遗忘物为宾馆占有;宾馆不是公共场所,宾馆房间遗忘物变为宾馆占有,宾馆不归还是侵占,别人从宾馆房间里拿是偷。

李先生的行为是毫无争议的盗窃行为,还是只能自诉的侵占行为,抑或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范畴?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数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听听他们的观点。当然,我们无意要对此事下个定论,只是希望能对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从法律层面做更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没有拒不退还,可认定为是侵占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这件事就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但肯定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构成侵占罪,客观方面有两个限制:第一个是数额较大;二是拒不退还。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不告不理,告诉了才处理。当然,这件事孙先生告诉了,但是由于未达到入罪标准,派出所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具体来讲,李先生的行为肯定是不道德的,如果他顺走别人遗忘的茶叶,还把茶叶全部喝了,拒不退还的话,可以定性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孙先生去人民法院起诉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侵占罪数额较大,每个地方把握的尺度不尽一致,常见的是以5000元作为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比起盗窃的入罪门槛高一些。一般茶叶达不到5000元,但好茶叶也可能上万元。即使其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有当对方拒不交还时,才能按照侵占罪论处。

之所以说李先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因为盗窃罪和侵占罪有一个重要的界限:即是否将他人占有或者实际控制下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遗忘了自己的茶叶,在酒店早餐厅算是个半公开场所。事后他经过回忆想起来在哪里丢了东西,但是财物已被他人顺走,当时的茶叶确实已经脱离了他的占有。盗窃罪要求侵害的财物处在他人的占有或者实际控制之下,必须转移财物的占有才能实现犯罪的目的。而就侵占罪而言,行为人取得财物并不需要从他人那里夺取或转移财物的占有。

实务中也有人认为,像这种情况应该定盗窃罪。盗窃罪的入罪门槛较低。如果是这个酒店的老板或者服务员,拿走了顾客遗忘在酒店的茶叶还拒不退还,就可认定为侵占罪;如果是其他人,因为他们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应当定盗窃罪,但是从司法实务情况看,定性为侵占行为更为妥当。

结论:该案不符合侵占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因为顺走茶叶之人并没有拒不退还涉案财物,可认定为是侵占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遗忘物,即使后来返还也涉嫌盗窃罪

哈尔滨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民盟哈尔滨市委会常委冯传江:此事需要区分涉案财物到底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这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常有必要正确地区分和理解。

所谓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暂时丧失占有物,通常遗失人不知道具体遗失地点。所谓遗忘物,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暂放于某地或交付托管后,忘记带走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权利人通常知道遗忘的地点。

因遗失物和遗忘物的不同属性,拾得人所受到的法律评价也具有差异性。

对遗失物的处理,民法典第313条至318条有专门的规定。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

那么,对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如何评价,民法典并没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拒不归还遗忘物的行为,民法让与刑法来评价,当以侵占罪论处。

本案中,孙先生遗忘在酒店餐厅的茶叶,在他失去占有的同时,既可能是酒店管理者发现之后对遗忘物的实际占有,也可基于遗忘场所的排他性,而认定为受到酒店的有效占有。如此,酒店管理者就有代为保管并归还的义务,如果是酒店管理者拒不交出,则符合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构成侵占罪。

但孙先生的茶叶是被管理者之外的第三人李先生拿走,由于李先生没有合法占有茶叶的法律基础,其不是侵犯了原权利人孙先生对茶叶占有,而是侵犯了酒店管理者占有权利这一新的法益。这就不符合侵占罪的本质,因为第三人李先生对茶叶的占有不具有合法性和受诱惑性。

所以,当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客体时,其犯罪主体通常只能是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如果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遗忘物,即使后来返还了,也涉嫌盗窃罪。

本案中,李先生主观故意把孙先生遗忘在酒店的茶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回公司并自用,主客观已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茶叶价值只要超过1000元,就可以刑事立案了。如果茶叶价值较小,也应作为治安案件,由公安部门查处。当然,如果李先生是在马路上拾得孙先生的茶叶,事后拒不归还,孙先生也只能在民法范畴中追究李先生的责任。

结论: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非常重要。孙先生虽将茶叶遗忘在酒店,对茶叶失去了短暂的占有,但餐厅就成了茶叶的管理者,李先生擅自将茶叶拿走,就涉嫌盗窃酒店占有的财物。

建议司法界和学理界,充分重视区分遗失物、遗忘物具体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对管理者和第三人对遗忘物的占有法律适用,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给予区分和确定,逐步完善我国的先占制度,明确对遗弃物的物权认定,以免在司法实践中混淆与遗失物、遗忘物的法律应用。

当事人构成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满足非常牵强

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首先,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构成侵占罪须满足对失主“拒不交还遗忘物”这一行为要件,但根据案件描述,李先生并没有向民警或孙先生拒绝归还剩余茶叶的任何行为,已喝掉一袋茶叶的无法归还跟拒绝归还不能画等号;另外,构成侵占罪还有一定的起刑标准。辽宁省规定侵占罪的起刑标准为1万元以上。这样一来,李先生构成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满足非常牵强。

还有法律专业人士提出,孙先生遗忘茶叶在酒店餐厅属于短暂脱离占有、可随时恢复占有状态的“特殊”遗忘物,李先生拿走茶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值得说明的是,孙先生的茶叶是否属于“特殊”遗忘物,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严格限定的。我来举个他人在ATM机取现的例子。我们知道,ATM机通常设置了取款人输入取款密码机器吐出现金后,取款人应于180秒内取走现金,超时机器将自动吞款的规定。如果180秒内取款人弯腰时,款项被他人拿走,这时他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180秒内含在ATM机“嘴里”的那部分钱才能被认定为“特殊”遗忘物。

本案中的后果归责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孙先生的疏忽大意,二是李先生临时起意的占便宜心态。这种后果责任显然推到任何一方都不会满足公平和正义。我们呼吁大家小心谨慎的同时,也要深刻谴责贪财好利的坏习气。值得注意的是,谴责就是谴责,无论我们多么愤怒,也不能过度适用刑法,更不能以过度执法来平息网民情绪。

结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法”“后盾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对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仅要判断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各项犯罪构成要件,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因素,遵循“谦抑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时候,不轻易认定其为犯罪。

2022-11-01 徐艳红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33033.html 1 在酒店顺走他人遗忘的茶叶,是盗窃还是不道德侵占? 33,03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