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奚冬琪)11月10日,第三届遗嘱与遗产继承论坛暨第一届遗产管理人论坛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和从业者表示,遗产管理人或可成为解决遗产纠纷问题、实现逝者遗愿的有效途径。
近日,微博热门话题“老人离世无继承人遗产归国家”引发网友热议。张老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过世,一直独自居住。三位旁系亲属表示对张老伯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希望分得遗产,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为三人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判决张老伯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其用于公益事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所以“遗产归国家”会引发热议,正是因为目前公众尚不明确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应扮演何种角色。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初衷,是为了实现遗产的社会功能。遗产管理人负责对遗产进行清点、接管、分配和管理,能更好地执行逝者的遗愿,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快速解决纠纷,防止遗产的损失。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高位运行的特点。对此,与会专家表示,遗产管理人可在遗产分配、遗产处置和继承纠纷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说,民法典在家事领域更倡导以柔性司法手段实现法律的要求,更追求家庭本位、调解优先和多元化解决的思路,因此遗产管理人的出现,给原本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经过审判介入处理的纠纷,有了另一种更加柔性的解决方案。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至少解决了两个难题。一是继承纠纷往往审理时间较长,产生了大量诉讼成本。按照民法典规定,法院可以把大量工作留给遗产管理人来处理,节约了这一成本;二是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往往存在亲情或者人情纽带,讲情讲理而不只是单纯讲证据,更容易激发人性中善的一面,有利于继承案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陈凯同时也提到,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还缺乏配套机制。一方面监管机制不健全,很难避免侵占遗产的恶性事件,致使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损失;另一方面缺乏遗产管理人专业标准,市场上还未形成遗产管理人专业评价机制,难免良莠不齐,可能因为遗产管理人的不专业而导致遗产管理损失。“无论是律师、公证处还是其他自然人、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评价公示机制。”陈凯说。
据悉,中华遗嘱库正在组织专家编写《公共遗产管理人专业评价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共遗产管理人人才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以接受有需求的当事人的委托,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