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月球土地案
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在美国内华达州建立了月球大使馆总部及银河系政府,并在中国设立月球大使馆。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某于2005年9月5日及10月5日,以每英亩2美元的价格从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处购进月球土地 7110.32英亩,金星及火星土地各2000英亩。
9月29日,该公司印制月球土地所有权证3000册,自10月14日至10月28日,以月球土地每英亩人民币298元的价格,共向33人销售出48英亩月球土地,得款14304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工商部门注意。10月14日,朝阳工商分局对月球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0月28日,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月球公司的经营执照、财务票据、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以及一万多元经营款。因不服北京市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李某于2005年11月14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外层空间条约》,任何国家均不能在月球上设定所有权;月球村公司所谓月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不受保护。
案例二:网络虚拟货币案
甲公司是游戏运营商,张某是游戏消费者。2016年9月,甲公司称出于版权原因,将关闭该款游戏营运,同时宣布可把历年充值总额的20%转化为游戏元宝作为补偿,转移至其网络平台旗下其他项目供消费者继续游戏。张某在上述游戏中累计充值6749元,游戏停止服务前尚存大量虚拟货币及游戏道具,不同意将历史充值额度转移至其他游戏,遂诉至区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充值损失。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金钱支付和劳动付出使得其在游戏中享有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张某因游戏停止服务遭受的损失应得到赔偿;判令甲公司退还张某历史充值额的20%,即1349.8元
法律分析:
(1)为什么法院不保护月球土地?
核心的问题是:月球土地属于民法上的物吗?能不能进行交易?
法律上的物,是指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首先,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任何人、任何活着的人体都不是物。
其次,物必须为人力所能控制。像天上的云彩、流动的河水显然都不是民法上的物。另外,一些人类无法保存、一接触就会毁灭的东西,像雪花、灰尘也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再次,法律上的物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无法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的东西,即使属于物理上的物,也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最后,物是一种“有体物”,可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也可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像电、像热。
月球土地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也无法用于交易。特别是在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国内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履行,民法典不能为月球土地设定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不承认“月球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予保护。
(2)为什么法院要保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
核心问题依然是“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是不是民法上的物?能否进行交易?
虚拟货币包括“星钻”“点券”等,游戏道具包括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
首先,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有价值性,可满足人们的娱乐需求并能够用货币加以衡量。
其次,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有可控性,虽通常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消费者可通过游戏账号对其进行排他性控制、支配和交易。
最后,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具有稀缺性,往往是功能越强大的人物或道具数量越少且获取成本越高。
因此,人民法院依此进行判断,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属于民法上的物,可以进行交易,应当提供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