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贞
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每次都是关乎香港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1999年第一次释法解决了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2004年第二次释法厘清了香港政制发展的程序问题,2005年第三次释法明确了行政长官剩余任期问题,2016年第五次释法明确了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宪制含义。人大释法对正确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月28日,香港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请海外律师代理其涉国安案件的上诉申请后,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已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并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可否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笔者完全支持行政长官提请人大释法,厘清国安法立法原意,排除海外律师介入国安案件带来的利益冲突和外国干预、泄密风险。
黎智英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高度敏感,涉及国家机密。终审法院批准聘请没有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来港参与此类案件,尚属首次。一旦形成惯例,后来者必然效仿,将为外国势力插手干预大开方便之门,对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正如袁国强大律师所指出,准许海外大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与国安法防范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以及保守国家机密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且不能确保海外大律师会切实履行保密义务。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港的执业律师必须是大律师公会或律师会成员,受相关专业团体监管。如果有成员办案时违反国安法或不符专业水平,相关团体可跟进或作出惩处。如果是没有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他们打完官司后便离开香港,如何确保其不会泄漏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一旦出现问题,香港既无从跟进,也难以规管。因此,行政长官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不完全是针对黎智英案,更重要的是为今后同类案件立下规矩。
当今世界并不太平,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错综复杂。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的一部分,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更负有“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法定责任。对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香港国安法已有充分预计。如果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或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国安法的严重情况的;或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可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对有关案件行使管辖权。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尚未出现上述情况,这也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充分尊重。与此同时,必须清醒看到,香港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并非无懈可击。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为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香港九龙社团联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