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奚冬琪
近日,安徽省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制度的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对全省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员工及应聘者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如若发现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将被限制或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
近年来,部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今年11月11日,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1月15日起实施,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在全国其他地方,虽然还未像安徽一样出台类似办法,但从《意见》正式实施至今一个多月时间,已有10余个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师被判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少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认为,《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从业禁止”落地,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是《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在担任北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承办法官、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秦硕认为,该案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游凤娘近年办理了一些有关教职人员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前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就意味着最多五年之后该犯可能再次从事教师职业。”游凤娘说,但《意见》出台之后,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的起诉书中,都会建议法院判处“从业禁止”,而不再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终生从业禁止”。
不久前,游凤娘和助理施淮榆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化名)系同安区某民办院校外聘教师,在校担任辅导员一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多次猥亵未成年女生小雨(化名),小雨迫于小李的身份不敢反抗。最终,小雨将这件事告诉了家长,家长立即报警,小李被抓获归案。
鉴于小李从事的行业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秉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安区检察院在对小李量刑的同时,建议同安区法院对小李判处“从业禁止”。最终,同安法院一审判处小李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禁止小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安区检察院同时向该校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该校在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教职员工队伍管理、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德育、法治及防性侵教育;落实从业禁令,严把教师招聘关;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心理疏导,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等5项整改建议。这也是《意见》施行以来,厦门市首例“从业禁止”判决。
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往往终身难以修复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消除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
但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差,司法机关在重拳出击的同时还要为全社会“划重点”,共同阻断性侵害的“黑手”;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如虐待、拐卖、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等行为。秦硕表示,由于未成年人发育不健全,自护、自救能力差,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不容瑕疵出现,以防止出现危害成长的可能。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时间长、隐蔽性强、手段卑劣、案发难查等特点。如2017年底,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业禁止制度后,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北京市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判处“从业禁止”的案件。被告人邹某多次对中学生王某进行强奸、猥亵。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该案虽然严惩了犯罪分子,但给被害女学生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也在社会层面对教师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兼任湖北省妇联副主席,近几年她的提案多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有关。谢文敏称,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发育成熟,反抗能力弱或者几乎没有反抗能力,在遭受侵害后,又因恐惧或无知而无法及时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容易成为犯罪目标,并且极易出现连续或多次被害的情况,这种伤害很有可能终身都难以修复。
“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正不断细化
“从业禁止”本质上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处置措施,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广泛适用,对预防再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意见》实施一个多月来,北京、安徽、江苏、山东、湖南、辽宁、甘肃等多地法院判决了10余起禁止犯罪分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其中山东1人犯故意伤害罪,其他绝大多数为性侵害犯罪,犯罪分子身份主要是学校、培训机构教师。
秦硕介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引发了社会关注。基于此,三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实践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出发,起草出台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是针对教职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的一个回应,是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而释放的一个信号。”谢文敏认为,相比之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从业禁止的期限由3至5年改为终身禁止,是一大突破;《意见》规定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文书。之前,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人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然从事教师相关职业。规定还明确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要求及时收缴资格证书。这一规定加强了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消除了法律法规适用上的疑惑。“可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正在不断细化,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保护未成年人,审前预防尤为重要
在我国,早期的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依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处理,判后帮教是主要的审判延伸工作,少年法庭法官看到的多是已经发生的偏差行为,而对于偏差行为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等,则缺乏数据调研和全面分析。对此,秦硕认为,审前预防尤为重要。
秦硕建议,扩大定向普法宣教范围,把家长、教师乃至学校管理层,均纳入定期普法范围,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孩子偏差行为的背后往往是家庭教育的不足或缺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给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家校社协同共育,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护航行动”,能有效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另外,强化网络保护能力不能忽视。司法实践中,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呈上升趋势。因此,责任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精准调研未成年人的需求,提高信息优化筛选能力,优先研发涉未成年人的网络防护体系,为孩子提供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游凤娘则表示,《意见》实施后,她和同事们都很开心。作为一线检察官,大家都希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能够得到严惩。但同时,游凤娘也谈到了自己的担忧:“从业禁止”令发出后,一般都会通知当地教育局,教育局在招聘时会做入职查询,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能招聘为员工。但现实中,学校和教育部门审查不严的情况仍可能存在。特别是一些民办机构、托管机构、校外兴趣班等,很多职员并不具备教师资格,因此,存在不少隐患。“我之前办理过一个案子,就是某国学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利用教学便利,将未成年人带到卫生间进行猥亵。”游凤娘介绍,这些审查中的“漏网之鱼”都需要警惕。
对此,游凤娘建议除了要加强教师的入职审查和监管外,还应制定出台相关的预防措施。例如,应该禁止教师和异性学生在密闭的空间单独相处,以此杜绝可能产生的侵害。
“今年以来,我们一个区级检察院办理的教职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案件就有3件。这个数字单看可能并不算多,但如果以此推及全国,还是触目惊心的。特别是根据相关调研数据显示,由于性侵犯罪本身的隐秘性,每一起性侵案件背后可能都有约7起隐藏犯罪。由此可见,《意见》的实施对未成年人保护意义重大。”游凤娘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隐蔽性、危害后果严重、高再犯率等特点,通过判处“终身从业禁止”,可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尤其是防止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次犯罪,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目前,对于从业禁止的规定,涉及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本次《意见》等相关条款,谢文敏认为,下一步就需要相关部门从严落实,要加强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还要把握法律的适用范围。比如教职员工,是涵盖教育机构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