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中10%以上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劳动。但据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表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开展退休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老年人就业和劳动的权利。”
退休再就业老年人工作岗位上遇到的劳动风险与未退休的劳动者是相同的,甚至风险更高,他们的劳动权益也应得到同等保障。但在各地法院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劳动者超龄而被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
周世虹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体系。此前,浙江、广东等地已出台将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在工作中受伤的纳入工伤保险的规定。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可参考他们的做法,出台退休老年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