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这意味着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长期的制度安排。
不可否认,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缺乏完善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现有法律规范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现象。
要更好地实现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权益,就亟须补齐民营经济保护短板,健全完善民营经济领域法律保护机制。为此建议,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给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
这部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作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可在中央层面设立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局,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重点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凸显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应是这部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核心精神,法律条款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在内容上,民营经济保护法应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
这一法律还应规定保障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损害民营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