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拖欠加工费,能扣留西服抵债吗?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5月16日   第 12 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办理活动需要,将本公司的100套西服委托乙服装厂进行再加工,双方签订了定作加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扣留,并要求甲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乙服装厂扣押、变卖西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评析

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扣押部分尚未交付给甲公司的西服并变卖折抵加工费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留置权是一种古老的债务担保方式,也是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担保形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留置权,明确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留置尚未交付给甲公司的西服作为担保,并将西服变卖以折抵加工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乙服装厂就是留置权人,乙服装厂占有的西服就是留置财产。

(2)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乙服装厂(承揽人)按照甲公司(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甲公司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服装厂在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时,有权留置西服作为担保。

弄懂留置权,从设立开始

问: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第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

问:劳动者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对用人单位的动产主张留置权?

答:不可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管理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否则将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

问:债权人在行使了留置权后,应该如何实现债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权人在行使了留置权后,除了合同有约定外,应当首先给债务人至少60日的债务履行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在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读典互动

留置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甲委员:留置权的行使无须借助司法机关,仅凭债权人私力即可实现,因而属于法定的私力救济途径之一。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留置与该债务有关的财产,并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既符合公平原则,又具有可操作性,留置权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这种私力救济行为的认可。

乙委员:留置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在预防和抑制债务人的诚信危机方面作用显著,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留置,使债权人有可能不再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程度,主动将留置物进行变价受偿,从而有效预防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丙委员:留置权主要是就债权标的物施以劳务、技术或供给材料,为保全标的物价值或增加标的物价值而设,从中可以体现出法律维护公平,鼓励创造价值的精神。法律赋予债权人以留置权,可以稳定其收回价款的预期,债权人才敢于投入劳动,创造财富,以防止“劳而无获”。

丁委员:留置权行使的对象为动产。动产由于其可移动性,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的抵押、质押等都是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因此,难免存在同一动产上设定了相互冲突的担保物权的情形。在权利相互冲突时,就需要法律规则明确不同权利之间的效力关系。

从法理上讲,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抵押权与质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为公认的物权法原则。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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