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上,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本期,我们一起关注噪声污染防治,关注民众的安静权。
最近,北京某小区外每晚21点左右,有人准时高声喊叫,每次持续20多分钟,附近小区居民都能听到且长期如此。居民们多次向派出所投诉,但效果甚微。其实,前期还有人不定时在小区附近用扩音设备唱歌。
城市拥挤,邻里之间各种噪声问题一直存在。如广场舞音乐声过大,楼上楼下卡拉OK过晚,装修声、练琴声,甚至家中直播声过大过晚等。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就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但噪声污染却一直困扰着民众。
噪声为何防治难?2022年6月5日起,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施行后,噪声污染是否有所改观?遇到噪声污染,民众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安静权”?记者为此采访了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温香彩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喜。
取证难等导致噪声污染防治困难重重
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加之民众生活的丰富多彩,噪声污染越来越成为环境领域集中投诉的热点和焦点。崔喜表示,目前,城市噪声主要以工地施工扰民、邻里生活噪声扰民、广场舞噪声扰民为主。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消息,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接到公众举报45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比45%,居各污染要素第2位。据西安市110指挥中心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9日零时,共接到噪声扰民警情37535起。
噪声污染防治为何难?温香彩认为主要是噪声具有瞬时性强、变化快、分类多等特点。噪声源一旦停止发声,噪声便瞬时消除,噪声污染取证相对困难,投诉易反复。
20世纪末,噪声以工业噪声为主,因此,1997年实施的噪声法规定的内容主要针对工业噪声,如今时过境迁,出现了许多新的噪声源,如城市轨道交通、风电、高楼水泵、电梯以及大家耳熟能详的广场舞,这些噪声都未被纳入噪声法来约束。
噪声法实施后,我国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噪声法在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源头管控方面要求不够,落实噪声排放单位主体责任不足,监管范围有空白,法律责任不完善,噪声污染处罚金额不明确,违法成本总体较低等原因,再加上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支撑薄弱,噪声治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较大差距。”温香彩说。
崔喜在谈及噪声污染难防治时表示,取证难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噪声污染可能涉及工业、交通、生产生活等多种源头,监管涉及环保、工商、城管等多部门,而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的执法权划分不明晰,导致执法存在难度。就处理阶段而言,相关部门对噪声的整治还是以现场劝导为主、处罚为辅,执法震慑力不够。还有部分制造噪声污染的人和执法人员“躲猫猫”,执法人员一走,又我行我素。
遭遇噪声污染侵权可投诉也可提起诉讼
“新噪声法施行以来,国家和地方立足依法治污,从严格噪声源头管理、落实污染防治责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分类管理四类噪声污染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温香彩表示。
首先是从中央到地方都陆续出台了防治噪声污染方面的文件,以改善噪声环境质量。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联合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鼓励各地研究出台支持鼓励政策,推广应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四川省印发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福建省发布城市夜间噪声污染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长效、常态开展噪声污染监管协调联动。
其次,多地出台了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如广东惠州市制定暂行办法,深圳市发布专项工作方案,引导广场舞等活动健康、有序、规范开展。
而在施工噪声方面,温香彩以北京东城为例,东城区通过压实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夜间施工许可审批、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缓解噪声扰民矛盾,夜间施工噪声投诉同比下降55.9%。
2022年,全国城市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总达标率分别为96.0%和86.6%,与2021年相比,分别上升0.6和3.7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区域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0分贝(A),比上年降低0.1分贝(A);区域声环境总体水平评价为二级及以上(“较好”和“好”)的城市比例为71.3%,同比上升4.7个百分点。全国城市道路交通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2分贝(A),比上年降低0.3分贝(A);道路交通昼间噪声强度评价二级及以上的城市比例为97.6%,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温香彩表示,这些数字能够清晰表明,新噪声法实施后,噪声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
崔喜说,从西安情况来看,新噪声法施行一年来,各部门加大了监督执法和普法力度,群众居住环境确有质的提升。以前的投诉重点单位如建筑工地、商铺等都会积极采取降噪措施,企业也会主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前几年,城市居民因工地施工扰民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案件较多,新噪声法施行后,工地噪声扰民的案件越来越少。但近年来,噪声污染又出现一些新情况,如高层住宅日益增多,电梯噪声、配电室噪声污染的案件有所增加,因为住宅电梯噪声、配电室噪声目前缺乏相应的标准,导致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
崔喜介绍了陕西高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即跟配电室噪声有关。朱某购买并入住陕西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因该公司设置在住宅楼四楼的配电室存在噪声,朱某及家人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该实业公司对配电室门窗进行封堵,但效果不明显。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噪音并承担噪音测评费用。虽然鉴定机构认为相关部门并未出台关于居民楼内电梯等设备产生环境噪声评价的标准,检测缺乏操作规范,但法院经实地查看,在朱某商品房内确有持续不断的低频噪音,该噪音来源于四层配电室,通过建筑主体结构向上传导。因居民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为目的的居住场所,对环境各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夜间休息时的要求应严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标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噪声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超标,遂判决陕西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噪音,并向朱某支付噪音检测费用2500元。
当市民遭遇噪声污染时该如何维权?崔喜表示,根据新噪声法第31条的规定,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者降低噪声;根据新噪声法第86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噪声污染行为;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市民又多了一种维权方式,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以及时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噪声污染防治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和改进?
温香彩认为,应当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的投入。集中力量推进噪声防治相关技术及政策研究,扶持噪声污染防治事业健康发展,鼓励推广低噪声工艺和设备,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相关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大力培养噪声治理人才队伍,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以法治促文明,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此外,要坚持标本兼治、久久为功,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化解各类噪声特别是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充分利用好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建立物业、社区、公安等多方调解机制,将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化解在初期、化解在基层。
“应严格贯彻实施新噪声法,法院应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噪声污染案件,切实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使噪声污染防治法成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崔喜表示,法院应当向地方人大和政府建议,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强上下联动、深化自治管理、优化纠纷解决方式,全面推进辖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防治噪声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加大处罚力度,还要在事前防范上下功夫,既着力于“治”,也着眼于“防”,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噪声污染,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另外,法院应当每年发布噪声污染典型案例。”崔喜表示,发布典型案例可对潜在的噪声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可就噪声污染案件开展就地审判、巡回审判,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以提高公众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