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左某、蒋某夫妇二人系某乡镇的农民,育有一女左小某。因左某、蒋某夫妇二人到市区打工谋生,便将未满两岁的女儿左小某送入当地某幼儿园就读,并在幼儿园处为女儿购买了一份学生平安综合保障险,保险有效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12年7月,左小某不幸患上手足口病,在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悲痛之余,左某、蒋某夫妇想起曾为女儿购买过一份保险,他们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支持了左某、蒋某夫妇的索赔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保险条款中载明被保险人因在90天等待期后(含90天)患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是否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是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某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向左某、蒋某夫妇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足够的应有的提示,即没有尽到足够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左某、蒋某胜诉。
读典互动
民法典合同编的中国特色
甲委员: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发挥着最为基础的保障作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系统规定了合同制度,共有三个分编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有“一部民法典半部合同编”之说,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乙委员: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
丙委员:合同编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通则”,形成了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合同编“小总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同时,因为中国民法典将合同与侵权责任分别独立成编,没有债法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缺失,合同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债法总则功能,新增的70个法条中,将近三分之一涉及有关债的分类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规则。
丁委员:民法典合同编在体系结构上有重大创新,突出表现为: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补充了多数人之债、选择之债、金钱之债等规则,为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三是规定了准合同,使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
戊委员:合同编对民生的关怀与保护值得高度关注。合同编在保留原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典型合同的前提下,增加了四种典型合同。比如,根据社会上普遍反映的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的问题,合同编专门用一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解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烦心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己委员:对租赁合同的完善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要求,合同编在租赁合同一章中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第725条)、优先购买权规则(第726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规则(第734条)、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规则(第732条)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有利于推进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
庚委员:合同编中有对一些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的规则,体现了对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比如对霸王条款说“不”,是对“弱肉强食”可能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的一种矫正。但这并不意味着说合同编放弃了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而是在弱势群体保护上,既要维护形式公平,也要实现实质公平。对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为原则。
辛委员:合同编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在通则中采取了民商合一原则;在合同编的各种典型合同中,融资租赁、保理、仓储、建设工程、行纪等,都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其他一些典型合同中也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并行规定。
壬委员:为改善营商环境,合同编补充完善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性质的规则,并从法典体系性方面对保证合同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协调。
癸委员: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条款,这一点特别不容易。民法典第 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和污染破坏生态的义务。还有民法典第558条也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