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2005年、2007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分别发布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进行行政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渠道各有特色和优势,但标准不一、程序各异、重复保护;产品保护权利主体错位,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边界不明,缺乏高水平保护规则,不利于执法和权益保障。建议:
立足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充分发挥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优势,构建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地理标志制度。只有结合商标基础保护优势,加强高水平专门保护,形成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制度,才能更好满足我国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需要。
基于我国实践,借鉴国际做法,构建模式协调、程序协同的统一地理标志制度。应构建以商标保护与专门保护相互协调、审查程序相互协同的融合保护模式。充分利用商标保护国际通行、成熟便利、门槛不过高的特点,发挥基础性保护作用;同时发挥专门保护在质量监控上的优势,对品质更优、声誉更好、关联性更强、质量可控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更高水平的专门保护。程序上,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保护模式,审查机构统一认定,实现“一门进、一门出”的改革目标。
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进程,强化运用和执法,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强化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建设,加强溯源管理,提升特色产业效益。建议国务院加快制定地理标志条例,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凝聚更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