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充分说明了人民政协与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关系,显示了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丰富内涵和显著特征。
从历史沿革中认识人民政协与新型政党制度的关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了常态化的政治机构和组织运行的基本保障。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2018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政协章程时,在章程总纲中增加了一段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2023年3月修订的政协章程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相关内容,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这些论述鲜明体现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一特色。
人民政协作为新型政党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丰富内涵。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要求,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这种组织结构决定了人民政协必然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我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职能和作用必须要通过人民政协来充分体现。在人民政协的所有界别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界别,在政协履职要做特殊周到的安排。各民主党派以政党名义在人民政协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建议和主张,以政党名义开展外事交往。人民政协的许多经常性活动也需要由民主党派召集和组织。这些具体的工作机制,有效保障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政党职能、发挥政党作用。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重视健全发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机制,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大会发言工作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提出提案、提交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作出机制性安排。
提升新型政党制度效能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组织功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新型政党制度,离不开人民政协工作体制机制的完善。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通过吸纳各党派的代表性人士参与调研、讨论、协商,鼓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提出真知灼见,以及通过提案制度、直通车制度、反映社情民意制度及各类协商机制,将参政党意见建议输入到决策程序。组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委员讲堂、重大专项工作委员宣讲团等,面向社会各界讲解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团结引导服务所联系界别群众,协助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心聚力的工作。未来,人民政协将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为新型政党制度运行提供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