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的高铁飞速发展,高铁给我们带来了安全、快速、舒适的出行体验,人们更加愿意选择高铁出行。但是,在高铁上遭遇“霸座”者,成为不少人的烦心事,社会舆论也高度关注。
2018年8月21日上午,在山东开往北京的G334次高铁上,一名中年男子霸占了一个女学生的座位,不仅不把座位还给女学生,而且态度傲慢地躺在座位上声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要么自己去餐车坐。”无奈之下,女学生找到乘务员,乘务员劝告无效后找来了车长和乘警,但该男子依然无动于衷,直到列车到达终点都没有起身。无独有偶,2018年9月19日,湖南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列车上,一个女乘客上车后执意坐在靠窗的他人位置上。座位靠窗的乘客只好向乘警投诉,乘警无论怎么与其沟通,这名女乘客就是不肯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女乘客的理由是:“谁规定10D是坐过道座位的啊,椅子上又没写。”女子提出,要在座位上写有10D才承认。
这两起高铁“霸座”事件,因有人将视频发到网络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其实,“霸座”行为不仅发生在高铁上,普通列车、飞机、轮船、公共汽车上都时常会出现。
从法律上看,“霸座”行为蕴含着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是乘客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是违约行为。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侵犯了被霸座人的使用权,使被霸座人购买了车票而不能“落座”,是一种侵权行为。铁路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劝告霸座人“让座”。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这一规定与原合同法相比,专门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乘客无票、超过客票区间乘车、买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已被明确视作乘客违约。
对于被“霸座”的乘客来说,当乘客从铁路总公司购买车票后,实际上与铁路总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总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乘客提供服务,持票乘客理应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否则铁路总公司构成违约,持票乘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霸座”人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同时,由乘警出面进行劝离,在无法劝离时,乘警应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霸座”者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霸座”者归还座位。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以立法约束行为,倒逼乘客遵守相关规定,可以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对于失去自律、突破道德底线的人,必须由法律来惩处,让法律长出牙齿,让违法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树立了法律信仰,维护了法律权威,保护了其他乘客的权益。同时,针对以前执法人员大多只能进行口头劝导的情形,民法典给了执法人员“底气”,可以理直气壮地执法。
在世界范围内,“霸座”行为也是许多国家高度重视的现象,不少国家有法律规定和治理之策。在美国,“霸座”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如果因“霸座”引发出警,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可能影响行为人的求职、购物分期付款、购房贷款等;在日本,对于妨碍铁路运营安全的“霸座”行为,可处以2万日元(约13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我们每个人作为旅客出行时,都要严格履行客运合同,自觉遵守运输秩序,对号入座,做守法公民,不做“霸座”者!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